如何定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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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1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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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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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忆

一   问题的提出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第1款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上述条文似乎可以理解为:达到一定条件的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招标,不属于重要设备、材料的,不在此限。如果这种理解成立,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定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问题的提出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第1款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上述条文似乎可以理解为:达到一定条件的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招标,不属于重要设备、材料的,不在此限。如果这种理解成立,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定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相关规范


1.关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定义作出了补充,即: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该标准实际上是非常宽泛的,水泥、砂石、钢筋、铁钉,只要物化在建筑物中的,就全部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废止)第3条第7款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 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 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依据上述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当仅限于构成工程实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不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或材料。


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文)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按水利部的理解,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也属于重要设备。该理解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理解不一致,放大了重要设备的范围,而且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如:资金使用人是否只限于建设方?施工单位以收到的预付款购置可在多个项目重复使用的施工车辆、机具设备等,是否属于“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等。故我们认为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范围理解为“工程实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设备较为妥当。


2.关于“重要设备、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强调了设备、材料与建筑物的不可分割性及功能性,但并未指出哪些才是应纳入招标范围的设备及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文)第4条、第5条 分别对重要设备、材料作出定义,但该办法认定的范围极广,设备中包括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车辆等;材料中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及“数量大的消耗材料”两部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认为设备、材料包括各类设备设施及“……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上述定义均较为笼统,实践中几乎不可能依据上述规定,剥离不重要的设备、材料。




   

   

工程实践中的分类

建设工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设备划分为多个类别,常见按适用范围及用途来分类。如:通用工程设备(输送设备、风机设备、泵、压缩机等)、电气工程设备(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专用工程设备等。


建设工程中常依据材料的特性,将材料分为金属、非金属、复合材料、常用材料等。在定额计价系统中,又常将材料分为主材、辅材等分类。


显然,“重要设备”并不等同于通用或专用设备,“重要材料”也不等同于主材或辅材,对一座建筑物来说,钢筋水泥当然很重要,钉子螺丝也很重要啊。


所以,在一个合格工程师的眼里,一砖一瓦都很重要,没有一个“重要设备”与“不重要设备”的分类。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既然法律规范中没有准确定义,工程实践中也没有这样的习惯分类。我们且去看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


我们以“重要设备、材料”为关键词检索案例,发现裁决文书中一般仅对该案争议的设备、材料是否应当招投标作出判断(该判断是否能间接说明涉案设备、材料属于“重要设备、材料”?),但并不解释何为“重要设备、材料”。


如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055号案认为:“涉案采购设备系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且合同价款达170400000元,故应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该判决中考虑了涉案工程关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合同价款达17040万等因素,但未涉及设备是否重要。


又如武汉中院(2018)鄂01民终6572号案认为:“本案所涉电梯采购价格低于100万元、安装施工费用低于200万元,且所涉经济适用房总投资额也低于3000万元,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即:法院认为,即便是电梯这么重要的设备,但采购价值未达到标准,也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


检索多个案例后发现,法院均采取类似的表述,即判断是否应当招投标时,并不考虑“重要设备、材料”,而依据资金来源、工程性质及价款等因素就确定了。


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标准,并不在于设备、材料是否重要(想来裁判者也无法区分重要与否),而通常在于采购价格。




   

   

结语


从工程属性上来说,任意设备、材料都有其价值,都是重要的,如果能因为一块马蹄铁输了一场战争,想来,也能因为一颗螺丝钉而倒塌一栋楼。而且,区分设备、材料是否重要的目的仅在于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有的规定和案例,笔者认为,根本不需要、也无法去考量设备及材料是否重要,依据其他标准也能对涉案项目的采购是否必须招投标做出准确判断。故而,笔者的建议是:别纠结设备、材料的重要与否,当这个标准不存在,以其他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注释:

ⅰ 重庆市梁平县政府印发的《梁平县国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亦采取此定义。

ⅱ 第5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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