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时,一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有胆有识的石榴
2024年12月03日 14:08:04
只看楼主

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明确约定但工程中途存在设计变更或工程未完工时,往往会采取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款金额。实践中,对于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以此来规避行政监管方面的风险。那么,审计结论作出后,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明确约定但工程中途存在设计变更或工程未完工时,往往会采取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款金额。实践中,对于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以此来规避行政监管方面的风险。那么,审计结论作出后,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如果审计结果   与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符   的情况下,比如审计结果存在漏项的,或者采用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计价依据的,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不符部分另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当然,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不符情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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