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2024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我局已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的办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全流程监管工作,清晰掌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动态,我局计划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办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2024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我局已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的办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全流程监管工作,清晰掌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动态,我局计划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办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亚市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的在建工程项目和城市更新(棚改)等拆除项目。
联单由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是指: 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装修单位)和城市更新(棚改)等拆除项目的施工单位,如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装修单位不一致,则需施工单位与装修单位分别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后各自办理联单。
在建工程项目在排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前,登录“三亚住建”公众号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电子联单,联单由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各自保存备查。 每次排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如30天后继续排放,需重新登录办理,每个工程项目不限联单办理次数。
(一)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要合理计划排放时间 ,在申报的时间段内严格按照联单的登记信息执行,严禁擅自更改排放时间、运输企业、车辆和处置企业,如确实需要更改,需重新办理电子联单。
(二)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在非报备时间段排放建筑垃圾 ,我局将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公共平台上扣除排放单位信用分 1.5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排放单位进行 处罚 。
(三)如 未经核准的运输车辆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 ,我局将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公共平台上扣除排放单位信用分 1分 ,同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排放单位和车辆所有人(单位)进行 处罚 。
(四)如排放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处置企业处置 ,我局将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公共平台上扣除排放单位信用分 1.5分 ,同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排放单位进行 处罚 。
建筑垃圾处理工作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的重要内容,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协助我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办理工作,具体办理流程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附件中的二维码。各企业单位在登录公众号过程如遇到问题请联系韩金妤(联系电话:1872466891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