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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主体 ,使用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 财政性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 ,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考虑社会公众、居民生活、政治军事等影响因素, 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
1、根据资金的来源, 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型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 金融资金项目 (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 金融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 。
资金的其他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外国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在中国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金, 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 ,这是中国金融资金的特点(外资金融资金只在预算内资金)。
此外, 财政资金 还包括 国债资金 ,因此它需要国家财政偿还,这相当于国家未来的税收收入。
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分为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两类, 经营性项目包括港口、机场、电厂、水厂、燃气、公共交通等设施 ,完成后,他们有 长期、持续、稳定 的收入。
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除了政府投资,还可以吸收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这类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该法人不仅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概算、招标和定标、建设和实施,还负责 筹集部分资金,控制性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偿还贷款以及维护和增加资产价值 。
非 经营性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组织等方面的投资建设项目。 为社会发展服务,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建成后由相关单位免费使用,难以产生直接回报。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 直接投资 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 资本金注入 方式,也可以适当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现行权限规定, 发改委、农牧业局、水利局(初步设计)、交通局(初步设计)具有审批权限。
项目建议书 报批应提供 建议书报批请示和建议书文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提供 可研报告报批请示、可研报告文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节能审查意见。
重大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需提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初步设计 报批需提供 初步设计报批请示和初步设计文本。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提交申请,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平台受理、赋码、审查、办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 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 重新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 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 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 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 的项目, 可以 合并编制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 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