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中的哪些“签”与“不签”的问题分析
小小小小叮当
2024年06月24日 13: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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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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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荣全咨

      引言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有这样的描述:“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引言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有这样的描述:“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这种补充协议经双方书面确认即成为工程签证,也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有力凭据,并且,这种签证也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可以说:工程签证在整个项目的结算审核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一、在日常工程实务中,为什么会有“工程签证”的出现?

引起工程签证的原因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原因不外乎是:随着建设项目体量的日趋增大、工程结构的渐变复杂,再加之施工场地、建设环境、业主要求等的多端变化,使得原本相对稳定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出现了波动,就需要建设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这些变化引起的工程量或价款变化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一般需要当事方(业主、监理或咨询方、施工单位等)共同去确认,并以文字或影像的方式明确记录下来,以备建设工程结算时所用。

二、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由此可知,工程签证属于补充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工程签证”属补充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就具有“证据”和“补充协议”双重属性,也正是这种双重属性的存在,使又具有了“可审性”。换句话说:我们对于工程签证的理解不能片面认为,只要签证单上有签字就形成了雷打不动、无可辩驳的结算证据。

在对待工程签证问题上,还需注意的是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做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三、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量报表,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行为的代理?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可见,工程监理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下,从事的工程管理与协调咨询活动。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推演出监理的某些行为代表着建设单位,但这些行为的效力得来源于建设单位的授权。

即使监理合同中对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量报表进行了授权约定,但这个约定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效力,因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主要是靠施工合同建立联系,要想使监理在工程量报表上的签字发生效力,就需在施工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事实上,在具体工程监理实践中,多数施工单位是基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是否有对监理的具有授权,来推断监理对过程量报表签认行为的效力。

四、工程签证中对签署意见几种表述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 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只有签名,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

这种情况充其量只能称之为阅过,在以后的工程结算时其签证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有时还会引起工程纠纷。

第二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同意”。

这种签证方式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特别是在乙方在签证单的内容栏里同时填写了工程量和单价情况下,若甲方代表就此在审阅完工程签证内容后,草草在审批栏签批“同意”二字,这无疑会给工程结算带来歧义。此时的甲方表述的“同意”是同意乙方所报的工程量?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的单价?亦或二者都同意?签署意见模糊不清,极易为工程结算埋下纠纷隐患。严格说这样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情况属实”。

如果甲方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签证。至于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情况属实”,结算时先要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如出现重复计价现象,此时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所以,签署“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是否可以进行结算。 

第四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这种情形下,甲方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结算时如有因签证人员失误而引起的重复计价部分,审计单位会将问题提交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审计单位一般只能认为甲方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或是由于某种理由甲方补贴给乙方的费用。 

第五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

签名由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证内容有描述性,是认可乙方报送的量还是价,如经复核认为乙方填列的内容不实,则签批上要描述清楚实际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列入直接费、税前造价、税后造价等)。 

五、工程签证实务中签与不予签证的几种情形浅析

1、“工程签证”未附签证的原始资料的情况

虽然对签证的内容做到了详细描述记录,但工程签证单后未附上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附件。这种情况不予签证,建议退回,要求其完善签证附件。

2、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某些材料用料要求, 由此而产生的“工程签证”,则不予签证。

3、只要能在工程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工作内容 ,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很有可能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工程量重复计算。

4、一些已包含在包干费、综合费、其它费中的子项,或已包含在定额或综合单价中的一些费用, 无须再另行签证。

5、凡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 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不予签证。

6、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因施工人员工作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等, 均不得进行工程签证。

7、施工单位为其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所增加的费用,不得进行工程签证。

六、签证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代表拒绝签,该如何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的1.7.3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1.3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未予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未予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从以上规范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工程签证过程中当出现对方拒签情况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在项目实施之前,就应事先建立收发文的相关登记制度、规范签字流程。因为,有了收发文工作流程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对方消极拒签,有意拖延的情况发生。同时,通过收发文记录可以从对方收到工程签证的日期开始计算时间,鞭策对方需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给予及时反馈,否则,可按合同和计价规范的相关条文,认为对方已默认签证的全部内容。

其次,当出现对方无理由拒签情况时,过程签证可通过发送快递方式送达对方,并保存好相应的发件记录。也可将信函通过QQ、微信和邮箱的形式发给对方指定接收人,并保存好记录。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与对方、设计、监理等代表的聊天记录、各种会议记录,留存工程完成前后的照片和视频对比资料(带水印相机的照片、视频)等原始证据。

结语:  

每一份工程签证,都代表着承包方会增加一笔收入,同时也代表着发包方会增加一笔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工程签证实务中,不但要准确把握工程签证内涵及签与不签的边界范围,而且还要加强工程签证管理,提高现场工程签证质量与可信度,从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每一份工程签证都能够真实有效,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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