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当今的工程承包领域中,EPC 总承包模式应用越来越广。对于 EPC 总承包项目而言,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在大量的政府投资类EPC项目中广泛采用了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给成本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课题。本文就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下的EPC 总承包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剖析。
摘 要: 在当今的工程承包领域中,EPC 总承包模式应用越来越广。对于 EPC 总承包项目而言,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在大量的政府投资类EPC项目中广泛采用了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给成本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课题。本文就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下的EPC 总承包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剖析。
关键词: EPC总承包;费率下浮计价模式;合同管理;成本控制难题;面临的法律风险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是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心内容。 目前,EPC工程计价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总价包干计价模式、按照定额计算下浮费率计价模式、模拟清单计价模式。在大量的政府类投资项目中,因为建筑特异性、建设周期短、前期研究时间不足、无法及时完成初步设计、确定投资概算等各种原因,导致总价包干计价模式、模拟清单计价模式得不到采用,往往采用按照定额计算下浮费率的计价模式。采用这种计价模式时给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新的难题。本文就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下合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以资参考。
1 EPC项目费率下浮计价模式合同中常用的计价条款
近年来,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因为工期紧、任务重,前期可研、方案论证不充分,在进行招标时并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及地基的初勘,导致没办法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均很大,因此往往采用了按照费率下浮计价合同的模式。其出发点是先将设计-施工-采购(EPC单位)招进来,能够前期节约设计的时间,缩短项目建设周期。该模式下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常常是按照定额及实际工程量计算后,按照投标下浮费率下浮。例如,某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费结算条款如下:
结算价根据本项目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方案实施措施、签证变更等)按照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四川省工业化相关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进行计算,并按投标下浮比例下浮(核价单中的材料不下浮,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按17.1.2.2及17.1.2.3、17.1.2.4约定)后作为结算价,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合价+∑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的未按合同约定下浮的合价]*(1-投标下浮比例)+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同时,最终结算价款不超过经审核的概算中相应部分的工程费用及其按比例计取的相应预备费之和。
查看以上的合同计价条款,表面上看综合单价按照投标下浮费率下浮,工程量按照实际工程量计价,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风险都小,也容易通过审计部门审计,体现了合同签订“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实不然,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实施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因为合同计价模式是按照费率下浮计价,招标时没有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只报下浮费率,结算时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组成。而材料费在定额中是不确定的,会导致在施工中大量的材料需要认质核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进行材料价格的认质核价本质是对合同价款的谈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工期、质量、价款都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虽然《招标投标法》约定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就价款等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并没有明确限制在签订后施工过程中进行价款等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但是,结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法律规定的价款是不能进行再次谈判的,如果进行价款谈判,即形成了实施条例中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因此价款是不能谈判的。
但是费率下浮计价合同在实施中,存在大量的材料价格、设备都是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都存在认质核价,且认质核价材料金额占到材料价格的40-60%。因此,这实际上是涉嫌违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约定,是有法律风险的。
工程造价管理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先后经历了国家计划模式、定额计价模式、清单计价模式三个阶段。随着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和更新,先后出台了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2013),造价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全面进入了清单计价模式。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造价管理主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计价主要采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清单自主报价,中标后除风险范围外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清单计价模式实现了“公平、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阶段发包人承担工程量误差的风险,承包人自主报价承担报价单价的风险,体现了合同风险分摊的原则。
但是采用费率下浮计价模式合同,结算时是按照规定的定额进行计价,定额中的人工、机械费、利润、管理费金额均按照定额水平结算,材料费的消耗量按照定额水平结算,材料价格按照信息价或者认质核价结算。因此,其实质上是造价管理的退步,是从清单计价模式退回到定额计价模式,什么都是按照定额水平结算给承包人,没有体现出具有社会先进水平的企业通过降低管理成本、材料消耗量、人工、机械成本,在招标投标中通过充分竞争获取项目,达到质优价格合理的目的。
2.3 该合同模式使承包人稳赚不赔,对发包人不公平
因为合同计价模式是按照费率下浮计价,招标时没有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只报下浮费率。
表面上看承包人均要填报下浮费率才能中标,看起来好像是在定额计价水平上进行了竞争,体现了竞争价格取胜。但实质上因为大量的材料都是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导致在施工中大量的材料需要认质核价,承包人会因此把材料认质核价作为弥补损失、获取利润的一个点。如果发包人认质核价的价格没有满足承包人预期的利润,承包人则不会同意。因此,实际情况是承包人稳赚不赔,没有体现出合同签订中“公平、风险分担”的原则。
因采用费率下浮计价模式计价,施工过程中材料认质核价双方的立场对立,发包人主张的认质核价价格承包人往往不同意,导致材料核价迟迟不能完成,造成发包人造价管理失控,项目实施中材料核价不能及时完成,致使最终工程建设成本无法形成,给造价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在具体项目中,往往的结果就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迟迟因为材料认质核价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无法办理,给项目的顺利完成造成影响。
按照费率下浮计价模式计价,需要进行大量的材料认价核价。在项目实施中,发包人及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只能通过各种询价渠道进行询价,例如通过已有类似项目材料价格、网络询价、供应商询价、电话询价等等,了解掌握材料价格。但是,因为发包人自身不进行材料的采购,询价价格只能作为参考,并不是实际市场成交价格,实际的成交价与合同付款方式、竞争程度均有关系,而发包人询价时往往无法涉及到这个深度。因此,通过供应商询价、网络询价、电话询价只能掌握供应商的初步报价,实际成交价一般来说是低于供应商报价的,但低多少比例很难掌握。这就导致发包人核价往往会高于市场实际成交价,会形成一定的风险。
同时,在进行材料核价时,承包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在材料认价上不做让步,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材料认质核价形成拉锯战,最后结果往往是发包人作出让步,导致核价价格高出正常市场成交价格,形成一定的价格风险。
虽然按照费率下浮计价合同中约定了采用的定额组价,但是因为定额不可能包含完每种施工工艺和工序,导致结算时定额套取出现争议。这些争议往往出现在定额套用、措施费计取、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加工是否单独计取中。
某项目是大型场馆,地上主要是钢结构,在结算时钢结构吊装费是按照定额计价还是按照实际机械台班计价形成分歧。在咨询造价站后其回复定额吊装费是按照常规建筑钢结构考虑,不适用于特殊超大、造型复杂钢结构,特殊钢结构的吊装费由发承包人协商解决,发承包人通过协商确定了按实计算吊装费。但是,结算时怎么计算钢结构垂直运输费也很困难,承包人主张用实际发生的机械台班计算,而施工过程中现场有几十台各种型号起重机作业,监理和过控均没法统计每天发生了多少机械台班。最终通过多次协商,双方同意采用机械租赁费加燃油、机上人工费方式结算钢结构吊装费。
综上所述,在采用费率下浮计价合同时,会给造价管理造成很大的影响,该计价模式是不成熟的计价方式。
(1)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EPC项目发包原则上在初设完成后进行;
(2)推进EPC总承包清单计价标准的编制及颁布,不同阶段的EPC项目采用对应的扩大化清单进行招标,结算按照扩大化清单结算,可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就材料价格的谈判;
(3)积累造价数据库,通过指标、设计资料合理拟定EPC项目招标控制价;积极推进EPC总承包项目总价计价模式。
2楼
EPC 总承包项目采用费率下浮计价模式合同在工程行业中是一种常见的计价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觉得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让业主更好地控制项目成本,同时也可以激励总承包商提高效率和质量。然而,这种模式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例如合同价格的不确定性、风险分担的不明确以及承包商的利润空间受限等。我认为,在采用费率下浮计价模式合同之前,业主和承包商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风险分担以及利润空间等问题。同时,业主也应该加强对项目成本的控制和管理,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质量。另外,我觉得中国现行的规范对于 EPC 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模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我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明确 EPC 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模式和风险分担等问题,以保障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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