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六 人防丨《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第5.2.14条第1~4款均要求战时排风系统“可”按图5.2.14-1~图5.2.14-4图示方式设置,事后检查项目是否允许采用国标图集、设计手册中的一些做法? 答:不是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示的方式设置,可以采用国标图集或手册的做法,但前提是必须符合防护原理,满足战时防冲击波和防毒的要求。
人防丨《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第5.2.14条第1~4款均要求战时排风系统“可”按图5.2.14-1~图5.2.14-4图示方式设置,事后检查项目是否允许采用国标图集、设计手册中的一些做法?
答:不是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示的方式设置,可以采用国标图集或手册的做法,但前提是必须符合防护原理,满足战时防冲击波和防毒的要求。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小明提供)
消防丨如何理解《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4款中提及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此处的“建筑面积”如何理解?
由规范编制组编著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中提到,第8.2.2条提及的“生产场所”,其建筑面积均针对同一使用空间。 例如,建筑面积为1200m2的地下丁类生产场所,采用防火隔墙划分为两个面积为600m2的生产场所,因其单个生产场所的面积没有超过1000m2,则可不做排烟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此区域为人员长期停留的生产场所,因其处于地下无可开启外窗且面积超过了50m2,那么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5条,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由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刘爽提供)
消防丨自然排烟窗(口)与补风窗(口)的距离有要求吗?
答: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排烟窗(口)与补风窗(口)有距离要求。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5-2013第3.1.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文中规定,“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建筑净空高度大于6m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剧场、舞台、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大空间场所,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自动排烟窗或固定百叶窗作为自然排烟开口组件。”在上述大空间建筑中为保证排烟效果,往往要求排烟窗设置在较高位置,火灾时难以手动开启,因此对上述场所要求设置自动排烟窗。《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2.8条规定, “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方式以及机械通风方式 。补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小于5m;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小于1.5m。”
除上述设置自动排烟窗(口)的场所外,其余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补风口与排烟口距离没有明确规定。
消防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8.0.2条第2款是否适用于气体灭火防护区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口和阀门?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于2023年3月1日实施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9条被废止。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8.0.2条第2款规定“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根据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首先防护区内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避免灭火剂流失,才能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在《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实施指南》一书中写明本条款的实施要点为: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在超过外部大气压的情况下仍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要求在防护区的围护结构上尽量不设置开口,不应设置敞开的孔洞。考虑到气体灭火剂多为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气体,需要设置的工艺开口、门、窗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和阀门,除要满足上述耐超压性能要求外,还应具有自动关闭(如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联动关闭)和手动关闭的功能,保证其在灭火系统启动前或同时关闭,避免灭火剂流失,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2.9条“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可以作为《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8.0.2条第2款的支撑性条文。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小明提供)
质量丨末端设置风机盘管系统的建筑,如:学校教室、办公用房、会议室、餐厅和集体宿舍等,有可开启外窗,未设机械新风系统,单纯靠外窗补充新风是否可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2015第4.4.15条要求,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采用有组织集中送新风的空调区(房间),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1 各空调区均宜设置。2 当各空调区的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至少应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空调区域设置,且双向换气装置负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不应少于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的25%。
综上,当工程规模较小、设计标准要求较低时,以上所述房间有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量满足使用要求,可以采用自然开窗通风。当各空调区的人员所需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至少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的部分区域“应”设置双向换气装置进行能量回收,并满足不小于25%的比例要求。
(由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吕菲提供)
质量丨地下一层燃气表间在窗井内设有可开启外窗,是否还要设事故排风系统?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3.7条规定: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21条第2款也规定了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
按规范要求,设在地下的燃气表间,即使有自然通风条件,也应设事故通风设施。
(由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王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