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 法律 08 安全文明施工费
叛逆的红酒
2024年05月24日 09: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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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合理的造价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法律则是保障造价合理性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造价+法律 08 安全文明施工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定义,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合理的造价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法律则是保障造价合理性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造价+法律 08 安全文明施工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定义,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中2.0.22定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一、部分省市计价文件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除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按相应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的搭设、维护;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费用适用和责任划分由总、分包单位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是以“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标准化图集》的公告”(内建建[2013]426号)文件内容进行测算的基准费率。招标人有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要求的建设项目:取得盟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15%,取得自治区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20%。  
3.建设单位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队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按分包专业工程及表中费率的40%计取,剩余部分费用由总包单位统一使用。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第六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采取自愿的原则。工程竣工后,自愿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承包人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二、法律法规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四)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五)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是强制义务。承包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通知中明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一)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头〔2021〕865号)  
建立适合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试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实现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贴合市场实际。  
(二)浙江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77号  
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基本费和标化工增加费)及规费由招标人依据市场实际编制。招标人可依据市场测算综合费率及标化工地增加费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发布招标文件时予以公布。  
关于投标报价。投标人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投标人所报的相应费用为依据的,招标文件应设置安全费用最低报价。投标价格应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  
五、实践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建议  
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争议。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对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现对实践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给出一些建议: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应当遵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各个省市住建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都有针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规定,其计取的比例和计取条件各不相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合同约定与政策文件规定计取条件、计取比例不一致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各省市住建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此种情况下,以双方合同约定为主,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不能对抗约定。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采取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应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都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是否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约定按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按政策规定计取,如不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则不予计取。双方均应先熟悉和掌握文件的内容,否则会造成自己的损失。例如,有的政策规定,必须经过现场测评且达到80分以上才能计取。如未达到此条件不予计取。施工单位因不熟悉政策内容,没有申请现场测评,最后没有取得该项费用,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四)约定固定单价或综合单价是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应另计安全文明施工费。  
固定单价或综合单价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即单价中综合了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等全部费用。因此,不应另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合格后,有权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系工程造价组成的一部分,实际施工人虽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低,但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此笔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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