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总价合同模式下,人工、材料和工程量分别如何调差?
温文尔雅的蜡烛
2024年05月14日 1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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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造价人家园

案例 : 某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 1、总价包含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所有内容; 2、材料价按基期信息价格与施工期信息价格相比,10%以内不予调整,10%以外调整; 3、群体工程若某个单位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其他单位工程相同的可参考其他单位工程计价; 4、人工费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如果遇到强制性调整,只调整经批准的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 

案例

某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

1、总价包含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所有内容;

2、材料价按基期信息价格与施工期信息价格相比,10%以内不予调整,10%以外调整;

3、群体工程若某个单位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其他单位工程相同的可参考其他单位工程计价;

4、人工费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如果遇到强制性调整,只调整经批准的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 

问题:

1、清单有漏项,可否增加?

2、材料价期间能否按全施工期取平均值调整?

3、人工费可否按政策性调整文件直接调差?

解析

1、清单有漏项,可否增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取消原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一词,所以即便是总价合同,根据约定的范围,其价格都是可以调整的。

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第 2.0.12条规定:“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常见的第一种总价合同是施工图总价合同,承包人根据甲方编制好的图纸进行报价。图纸范围内的任何实体项目及措施项目,即完成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都是承包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图纸是施工图总价的范围,承包人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报价。

第二种常见的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 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第 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2.1 条规定: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8.2.2 条规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节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所以清单总价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当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算的工程量来确定,当出现工程量偏差、漏项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当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计算。  

然而 题目中的总价合同,其约定的范围既包括施工图纸,又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所有内容。所以很难说这个项目究竟是属于哪一种总价合同,如果是施工图总价合同,建设单位是不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清单漏项的,因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都是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承包人报价时负有审核图纸的义务;但如果是清单总价合同,对于漏项的部分双方应该据实计量结算。

合同约定的第 3点提到,清单漏项时工程计价有相同按相同,这样一种特殊约定在施工图总价合同中显然对承包人非常有利。因为只提供图纸,合同又是总价包干,承包人完全可以把量调低而把价调高。所以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由造价工程师和律师一起审核,才不会出现这种前后约定不一致的矛盾情形。

2、材料价期间能否按全施工期取平均值调整?

关于材料费能否取全施工期的平均值,这个问题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按基期信息价格与施工期信息价格相比超过 10%的部分予以调整,通常的做法应该是据实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12.1条规定:“总价合同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而第 11.1条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规定: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所谓据实调整,就是根据每月的现场工作量和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而不是简单按照算术平均的算法进行计算。

11.1条还规定了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其实承包人最好的做法应该是将每期采购的数量和价格都报给发包人审批,如果价格按照投标价或基准价变动时,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差。

但在实际施工时,很少有发承包人做到这一点。很多施工单位每月报的进度款文件都非常粗糙,无论是工程量还是价格都不够细致;而建设单位有时也会有意在前期多批部分进度款给施工单位,以便工程继续进行。如果没有这些文件,最后可能只能按照算术平均的算法算出一个大概的金额。因为没有证据能够完整地还原客观事实,即便是法院在判断这个问题时,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实际施工资料又缺失,也只能按照平均值调整价款。

3、人工费可否按政策性调整文件直接调差?

关于人工费能否直接调差。由于题目中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费不调整,既然有约定就应该按约定,人工费应该不予调整。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通常情况下应该调整人工费。

题目中问到是否需要根据强制性调整文件调整人工费,从之前的分析中也可以得知,无论是《 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还是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其实都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只是针对已经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定额发布的新的计价文件,从效力上来说都不算是政府规章级别的文件,所以也不能认定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整文件。

总结

1、第一个知识点:总价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讲,只存在一定范围内的总价包干情况。不存在固定总价与可调总价之说,因为不存在无限风险的情况。

2、第二个知识点: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是否调整,在固定总价所固定的范围内是不可以调整的,超出该范围即可调整。

3、第三个知识点:合同价款材料风险范围之外的调差,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约定,是应该据实调整的,反应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我们常说的加权平均,这里加权的量,是实际每月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量。

4、第四个知识点:人工费不存在强制性调整文件一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文件,都不属于法定强制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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