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组关于一级负荷末端切换供电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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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6日 14: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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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 民规[2021]2号 福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0条是针对消防一级负荷的规定,要求消防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 切换供电。 2 另有规定者除外,指的是非消防一级负荷在满足第3.2.13条规定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
民规[2021]2号
福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0条是针对消防一级负荷的规定,要求消防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 切换供电。
2 另有规定者除外,指的是非消防一级负荷在满足第3.2.13条规定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3 本条规定不存在与13.7.4条矛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
2021年3月9日
《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说明:对于一用一备工作的生活水泵、排污泵等非消防负荷的一级、二级负荷,采用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可减少双电源切换开关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供电的可靠性。对于消防负荷不允许采用这种供电方式。
13.7.4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 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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