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的五个案例
一只皮蛋
2024年04月07日 10:03:10
只看楼主

来源:全造价

|

作者:杨君

引言     随着建筑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行业逐渐趋于“微利”时代,工程结算办理难度越来越大,造价争议不断增多,快速解决结算纠纷成为重中之重,懂得创效的复合型人才得到了市场的青睐。造价人员从以前的“做资料”到后来的看图算量、熟悉计算规则、套定额计价,演变成会技术、会管理、懂现场、懂采购、懂法律、知财税、精算量的综合性商务人才;施工单位造价管控也从之前的二次经营演变成一次经营、二次经营、三次经营;从施工过程中介入演变成前期投标、施工过程、结算全过程管理;种种趋势,突显了商务管理的重要性,也对商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迎接更高的挑战。商务人员应善于总结、勤于总结、不断总结;从每一个工作细节总结,从每一件工作琐事总结,从每一道行为动作总结,将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贯穿终生,在施工过程中对没有索赔条件的可以制造条件,没有索赔事由的可以在过程中巧妙的去创造索赔事由,往往可以为施工单位扭亏为盈另辟蹊径,值得深思与探索。但这需要商务人员以职业的心态,开展每一个工作细节;以职业的追求,进行每一个事项雕琢,进行精细化管理。现就工程结算中遇到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如下:

引言    

随着建筑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行业逐渐趋于“微利”时代,工程结算办理难度越来越大,造价争议不断增多,快速解决结算纠纷成为重中之重,懂得创效的复合型人才得到了市场的青睐。造价人员从以前的“做资料”到后来的看图算量、熟悉计算规则、套定额计价,演变成会技术、会管理、懂现场、懂采购、懂法律、知财税、精算量的综合性商务人才;施工单位造价管控也从之前的二次经营演变成一次经营、二次经营、三次经营;从施工过程中介入演变成前期投标、施工过程、结算全过程管理;种种趋势,突显了商务管理的重要性,也对商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迎接更高的挑战。商务人员应善于总结、勤于总结、不断总结;从每一个工作细节总结,从每一件工作琐事总结,从每一道行为动作总结,将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贯穿终生,在施工过程中对没有索赔条件的可以制造条件,没有索赔事由的可以在过程中巧妙的去创造索赔事由,往往可以为施工单位扭亏为盈另辟蹊径,值得深思与探索。但这需要商务人员以职业的心态,开展每一个工作细节;以职业的追求,进行每一个事项雕琢,进行精细化管理。现就工程结算中遇到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如下:


一、 总包服务费造价纠纷    

某项目工程量清单总包服务费为按包干费率报价,项目特征中为:投标人需于下列项目填报有关为独立承包工程提供措施项目照管、协调、管理等的服务费及利润,承包方填报的百分比为包干费率,结算时按独立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乘以包干费率结算。施工单位投标费率为2%,但在合同专业条款中明确了总包服务费为总价包干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现因独立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较原来差别较大,按费率计算会增加总包服务费约400万元,甲乙双方产生较大争议。

建设单位观点:总包服务费为总价包干,不增加费用,理由如下:

1.合同专业条款中明确了总包服务费为总价包干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应根据合同条款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专用条款优先于工程量清单,故工程量清单与专用条款描述不一致时,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施工单位观点:总包服务费为费率包干,应增加费用,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条款均为建设单位提供,条款相互矛盾时,责任在于建设单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原则,任何一方不能因为自身过错而受益,建设单位不能因为设置矛盾条款,而少支付总包服务费。

3.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6.1.4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均为强制性条款,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4.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4.2 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解读为:当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图纸描述矛盾时,报价仍然按清单计价,虽然图纸的解释顺序在工程量清单之前,但规范仍规定了按清单进行报价,说明了报价与优先解释顺序无关。

5.通用条款5.6.7条: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指定的分包工程管理、协调及配合、服务之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为固定包干,无论指定的分包工程之数量、工期及金额是否发生变化,此费率均不作调整。

6.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等费用计取要求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59号文第2条:总承包服务费以估算造价为基数,按附表中的费率计算,结算时按总包投标时所报费率以专业工程造价为基数进行调整。

进展情况:经过与建设单位多次沟通,建设单位同意按费率计取总包服务费。


二、 灰土回填造价纠纷    

某项目工程量清单灰土回填投标时工程量为1000m3,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报价为26元/m3,远低于市场价;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室外回填土均采用灰土进行回填,并出具了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按图纸进行了施工,结算时灰土回填工程量达到了约20000m3,工程量大大高于投标时的工程量,由于此清单投标单价很低,导致亏损严重,甲乙双方产生争议。

建设单位观点:增加的工程量按投标单价结算,理由如下:

1.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因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有相同项目的应按相同清单投标单价进行计算,故增加工程量应按投标单价予以计算

2.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是施工单位的权力,也是施工单位自身的报价策略,不能因为变更后导致亏损而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

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工程变更在行业中较为普遍,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料的商业风险。

施工单位观点:增加的工程量应重新组价,理由如下:

1.合同约定了本项目适用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9.3 条工程变更 9.3.1的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调整公式为S=1.15Q0×P0+(Q1-1.15Q0)×P1(重新调整后的单价),本项为新增工程属于工程变更,应适用于此条款。

3.换填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工程量增加约20倍,非承包人可以预料的范围,施工单位仍然进行良好履约,保证了工程顺利验收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单价对施工单位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也应按规范对超过合同外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4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4.4〔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进展情况:经过与建设单位多次沟通,建设单位同意对增加部分按规范调整单价。


脚手架造价纠纷    

某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投标时当地没有强制要求采用盘扣脚手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施工方案中提到了本项目施工盘扣脚手架,但在具体的施工方案中又全部描述的为钢管脚手架,本项目的综合脚手架的投标价为5万元,实际施工时,当地政府发文,要求强制采用盘扣脚手架;本项目脚手架体积约为80万m3,发生成本达到了900万元,结算过程中就脚手架费用产生了争议。

建设单位观点:不增加脚手架费用,理由为:

1.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提到了本项目采用盘扣脚手架,与施工过程中采用的脚手架一致,没有发生变更,不应该调整价款。

2.综合脚手架投标为5万元与实际成本相差较大,系施工单位自主报价,不平衡报价也是施工单位的权力,利益与风险应该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模板项目中也包含了脚手架支撑的费用,应综合考虑。

施工单位观点:增加脚手架费用,理由如下:

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苏住建质〔2020〕26号文第一条:要求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脚手架。

2.投标脚手架施工方案189-192页共计4页对基础、墙、梁、柱、楼梯等构建详细表述了采用48*3.5的钢管支架及布置方式,能构成方案的前提应该是详细完整,如有规格型号,布置间距,大样等。

3.投标时采用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强制要求采用盘扣脚手架,视为发生了变更,且过程中的施工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建设单位进行了签认。

4.苏州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关于明确盘扣脚手架的计价问题的通知对盘扣脚手架的计价标准及时进行了确认调整。

进展情况:由于涉及的费用较大,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


工期造价纠纷    

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工期为387天,并标注具体的施工工期应以中标人的中标工期为准,某施工单位中标,施工进度计划为467天,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工期为387天,并且标注了此工期是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乙方不得以违法法律法规为由,对建设单位进行任何工期补偿。工程完工后,实际工期达到了432天,较合同工期延期45天,合同约定了工期延期一天罚款5万元,建设单位要施工单位承担225万元的逾期费用,工程结算时产生了争议。

建设单位观点:应扣除225万元的逾期费用,理由为: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按合同执行。

2.施工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影响了建设单位的运营。

施工单位观点:除应免除扣款外,还应计取赶工费,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招标文件明确表示了施工工期应以中标人的中标工期为准,而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为467天,合同期间改为了387天,违背了实质性内容,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应按467天计算工期,实际工期为432天,不但没有延误工期,还应计取35天的赶工费。

进展情况:经过与建设单位多次沟通,目前建设单位已经取消了工期逾期的罚款。


签证造价纠纷    

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外部分,施工单位上报签证单,对完成的工程量和造价进行了确认,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对签证中的造价进行了签认,在结算办理中,建设单位成本负责人对项目经理签认的造价不予认可,甲乙双方产生争议。

建设单位观点: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认的造价不予认可,理由为:

1.项目经理授权为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对工程价款无授权。

2.工程价款的确认应为公司成本部门,项目经理无权对价款进行直接签认,不符合公司流程。

施工单位观点:应按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认的造价计取费用,理由如下:

1.施工之前与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进行了协商,确认好价格后,施工单位才予以施工,此价格为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可视为对合同价款的一种新的变更。

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9.1条:“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而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3)、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明确了应按照签证的价格进行计算。

进展情况:经过与建设单位多次沟通,目前建设单位已经同意按签证价格计算。


结束语    

由于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深且综合性强等特点,在实务中不难发现很多施工单位经常陷入项目结算环节的困境之中,由于价款迟迟达不到预期甚至出现亏损情况,结算无法定稿,导致工程款无法收回,极大了的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给施工单位造成极大的困扰,结算纠纷的解决亟需“造价+法务+管理”综合性人才,商法融合才能从不同的视角、切入点对造价难题进行破解,以达到甲乙双方的平衡。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