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涉及到工程建设不同主体的利益,出现分歧在所难免,有理有据才能妥善解决。本文结合一个工程结算综合案例,以造价法规规范、施工合同等为依据,针对现场踏勘、工程量清单、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人工工资单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妥善处理实际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造价咨询工作积累有益的经验。
工程结算涉及到工程建设不同主体的利益,出现分歧在所难免,有理有据才能妥善解决。本文结合一个工程结算综合案例,以造价法规规范、施工合同等为依据,针对现场踏勘、工程量清单、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人工工资单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妥善处理实际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造价咨询工作积累有益的经验。
笔者选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综合性案例,对工程结算阶段出现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解决。
某工业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为丙类高层厂房,耐火等级为一级。
建筑面积
30900m
2
,其中地上
28000m
2
,地下室
2900m
2。
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为人工挖孔桩基础。
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土石方、桩基、主体、装修、人防、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室
外道路
、绿化、综合管网、停车场等。
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6年3月签订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016年4月开工,2018年2月竣工。承包人编制了工程结算书,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人”)进行审核。
3.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
7.2014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
8.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号);
9.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
10.基期和施工期《长沙建设造价》、《定额与造价》或市场行情;
11.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会议纪要、现场踏勘记录等相关资料;
问题1: 踏勘现场时,发现路旁桂花树比竣工图数量少了1株。承包人解释系竣工验收后被外来车辆撞毁,要求按竣工图数量结算。
我认为,按照施工合同,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否则应扣减相应费用。如果桂花树是竣工交付之后被他人损坏,则可以按竣工图结算,由发包人依法依规追究肇事者责任,承担恢复费用。后由发包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明确桂花树被损毁的时间和原因,证实承包人的解释属实。
问题2: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中,履带式挖掘机进出场措施清单(项目编码011705001001)数据见下表:
结
算时,承包人报送的挖掘机进出场费合价为33686.10元(=11228.70元/台次×3台次)。
建设方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是指2台次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报价,综合单价应该调整为5614.35元/台次(=11228.70元/2台次),挖掘机进出场费合价应该为16843.05元(=5614.35元/台次×3台次)。
我认为,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如果大型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不同,其进出场及安拆措施清单,应分别编码列项,以使用数量“台次”计算。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可以根据企业定额等自主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一是没有按照挖掘机不同的规格型号分别编列工程量清单,二是清单工程量(1台次)与组价子目工程量(合计2台次)不匹配。投标人针对招标工程量编制的失误,运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无可厚非。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应由招标人(建设方)承担。
如果结算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并且工程量变化不足15%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视如下情形: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相关价格信息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是,本项目施工合同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并且工程量变化超过15%的,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建议按以下原则办理: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本项目挖掘机进出场实际工程量3台次,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台次2倍,考虑台次应为整数,工程量变化不足15%的部分(1台次)按原投标单价(11228.70元/台次)执行,超过15%的部分(2台次)参照上述合同约定3.(1)条款精神处理。
在咨询人的协调下,发承包人后来达成一致:
挖掘机进出场费合价按24526.20元(=11228.70元/台次×1台次+6648.75元/台次×2台次)。
问题3:
本项目中,空调风口与风管支管之间设计采用软管接口,要求软管接口长度不应超过200mm,实际接口长度超过了设计要求。
承包人要求工程量按实际长度结算,发包人则认为计算长度应为设计长度。
造价咨询实践中,经常遇到“按实结算”的提法。
笼统地说“按实结算”,似乎见仁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不少人往往误解为无论什么情况什么要素都可以按实际发生调整。
首先,要看施工合同的类型。合同类型不同,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各自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如果建设规模不大,技术不复杂,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明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该优先选择单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如果在施工中将会较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者属于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比较合适。
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预计工程量会有较大变化,可以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次,要看施工合同约定了具体哪些内容按实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包括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这些费用往往根据工程数量、单价或费率等计算。
对于工程量、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子目组成、定额选用、取费费率、综合单价等,哪些不能调整,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都应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本项目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并约定工程量按实计量。
既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做了什么工作就结算什么工作,而要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是不是“合格产品”;
也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做了多少工作就结算多少工作,还要遵守工程量计算规范。
通风空调工程中,风口处的软管接口不应过长,否则会减少有效通风截面积,增加气流阻力,降低实际通风量,增大能源消耗。
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风管支管应该使用直行风管或者来回弯风管,与风口连接处的软管接口长度一般为150~200mm。
投标价中,软管接口清单的综合单价比镀锌钢板风管清单的综合单价高,承包人将超出设计长度本应该采用镀锌钢板风管支管的地方还用软管接管,既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也使造价偏高。
工程量的计算则需要按照相关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进行。
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柔性接口(项目编码030703019)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超出设计图示尺寸的那部分工程量,不应计入结算。
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认真按合同执行,才可能充分地赢得合法合理的利润。
问题4: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编码010101003001)工程量为420
m3
,项目特征描述注明“弃土运距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到报价中”,实际完成工程量450
m3
。
结算时,承包人以实际开挖方案、挖土方法、弃土运距超出投标时考虑的因素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
我认为,本项目挖沟槽土方工程量清单中,开挖方案、挖土方法、弃土运距都作为投标人之间竞争性报价考虑的因素。
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包括挡土板支护在内的任何可行的开挖方案,采用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等任何可行的挖土方法。
虽然承包方自主投标时考虑弃土运距为10km,实际达到15km,但因为招标清单已注明“弃土运距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到报价中”,并且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变化幅度并未超出15%,综合单价已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以,本项目挖沟槽土方项目的单价不应调整。
问题5:
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指路标志(规格3m×2m)综合单价偏低,施工过程中,指路标志发生设计变更,但只是标志牌规格改为3m×2.5m,横梁、立柱、基础等均没有变化,结算时施工方要求按新增清单项目重新套价。
我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上述清单项目属类似项目,应参照原有投标报价,只调整标志牌规格由3m×2m变更为3m×2.5m增加的费用,投标时的报价误差依然应由承包人承担。
笔者工作实践中多次遇到有的承包人对于投标单价偏低的工程内容,试图通过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期望废除原投标单价重新报价。
这就要求建设、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其他参与方能够理清来龙去脉,分辨是非曲直,进行合理合规的处置。
问题6: 承包人投标本项目的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为78元/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为93元/工日。 为简化起见,下文不再谈及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仅以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为例说明。
投标当期招标控制价适用的人工工资单价为《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号),长沙、株洲、湘潭市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为70元/工日,综合工资单价为82元/工日。
2017年8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长沙、株洲、湘潭市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为90元/工日,综合工资单价为100元/工日;
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2017年1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201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及本通知进行调整。
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如遇省级造价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应予执行;但未明确约定如何调整,也未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结算时,发包人、承包人对201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如何调整,各抒己见,存在分歧。
发包人认为,人工工资单价调增12元/工日(施工期适用的最低工资单价90元/工日-投标工资单价78元/工日),就符合了政策调整文件精神。
承包人认为,人工工资单价应调增22元/工日(施工期适用的综合工资单价100元/工日-投标工资单价78元/工日),并计取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咨询人认为,因投标人工工资单价78元/工日,低于湘建价〔2017〕165号文最低工资单价90元/工日,对于201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人工工资单价应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至于调增12至22元/工日,都属于政策允许范围,具体调整办法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咨询人本着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了一个建议方案,人工工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工资单价(78元/工日)与投标当期适用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82元/工日)的比例进行调整,建议调增17.12元/工日(=78/82*100-78)。
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工日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算。
一般工程的管理费、利润以取费人工费或取费人工费与取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本项目的管理费、利润不需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而调整;
而规费、税金的计费(税)基础均涉及人工费,应该同步相应调整。
发承包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人工费及相关费税的调整问题上最终达成了一致,同意按咨询人的建议处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17日发布了《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不再区分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
2019年8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工资单价与投标当期适用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的比例进行调整。
今后,按这个文件执行,能较好地预防过去很多发承包合同有关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造成的工程结算争议。
人工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很强的费用构成要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知彼知己,合理运用投标技巧,综合权衡利弊,选择合法有利的人工工资单价,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期望的效果。
本项目工程结算过程中遇到的上述争议问题,经过有理有据的分析研究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最终都得到了妥善圆满的解决。希望通过本文的剖析总结,能抛砖引玉,为今后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积累更多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