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是发承包双方的核心利益所在,也是工程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纠纷的“重灾区”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筑市场中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合同类型,由于其具有易于工程结算、总价优先、施工方承担了大部分“量与价”的风险、索赔相对较少等特点,近年来备受发包人的青睐。
引言: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是发承包双方的核心利益所在,也是工程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纠纷的“重灾区”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筑市场中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合同类型,由于其具有易于工程结算、总价优先、施工方承担了大部分“量与价”的风险、索赔相对较少等特点,近年来备受发包人的青睐。
然而,对于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可以作出调整,业界产生了较大的观点分歧。
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总价合同中一种常见类型,工程实践中,我们常把“固定总价”称为:总价包干、包干价、包死价或闭口价。但严格来说:“固定总价”是指以约定的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算出总价)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的合同价格计算、调整,然后确定的一个固定合同价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该固定金额不作调整。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12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总价合同以图纸和相关说明、规范为依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
换句话说:总价合同就是合同双方约定以施工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来计算工程款,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格不允许调整。这就产生了一个困惑工程界多年的问题:那就是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价款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今天我们就借此问题,以一则有类似情况的真实案例分析开始,探寻解决这类问题的路径。
一、案例背景简述
招标人在进行一工程项目招标时,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招标,同时,发包人还提供了该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并允许投标人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约定该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均未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提出修改意见。
然而,当工程进入到竣工结算阶段,建设单位却意外发现之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比实际工程量多出40%以上,遂要求承包方按实际工程量对该项目的竣工结算作出调整。但工程承包方却认为该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应作出调整 。于是合同双方就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调整产生了争议。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该案例中,显然工程发包前已完成了项目的详细设计,即:施工图设计,具备了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招标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为了商务标评审的便利,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再提供一份项目初步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进行复核、修改与补充,并且这种“修改与补充”要得到建设单位的接受与确认。最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该是反映这些“修改与补充”后的工程量。这无可厚非。
然而,在具体的招投标实践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却几乎很少有投标人会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异议。特别是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大于施工图纸中工程量时,报价人员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没有信心去挑战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更有甚者还暗暗自喜,梦想可以借此大赚一笔。
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曾指出:既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表明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的风险是有预知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因设计变更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变化的,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据此,我们再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特点,可以得出,对于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的竣工结算价款,一般情况下,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减而发生变化,但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可以除外。
1、出现变更签证单:如果合同双方同意对原工程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签署变更签证来调整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格。
2、工程量清单出现明显错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并且这一点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可能允许调整价格。
3、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果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合同中可能有条款允许价格调整。
4.法律规定:有些法律可能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或要求对固定总价合同作出调整。
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首先排除第一、第三、第四情况对结算价款调整影响的可能性,只有从第二种情况(工程量清单出现明显错误)中寻找蛛丝马迹。在该案件中,产生纠纷的诱因是“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相差40%以上”,属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了错误。
要解决这类问题,当然是要回到合同条款的研判上,首先,参照合同条款行事,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在法律法规和合同框架内,本着维护双方利益平衡和风险共担原则,以开放、诚实的心态,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此类问题,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为工程纠纷,甚至上升到诉讼。
三、对该案例处理的建议性方案
首先,当问题出现时,合同双方应正确面对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对工程量清单与实际之间出现的差异进行逐项分析,找出出现错误的源头。
其次,应充分考虑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计价模式下,投标人所承担的工程量风险因素,依据《民法典》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相关规定,遵循合同双方交易的公平及风险与效益对等的基本原则,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适度调整。
最后,鉴于该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悬浮较大,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建议对于该案件中的工程结算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另加10%左右的风险收益给承包方,公平地调整工程结算价款。
四、由本案例引发的思考
对于投标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错项,并且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若投标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慎审查,或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未发现其中的错误,可能会判定承包人要承担部分不利的后果。
同样,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发包人应谨慎提供工程量清单,要认真复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中工程量是否一致,特别是对于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拿不准情况下,建议谨慎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招标,或者仅提供工程量清单目录,而不提供数量,以防出现本案例中类似的工程结算纠纷。
结语:
对于清单计价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原则上应遵循清单明细和工程量清单计算,针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问题,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制定相应的价款变更标准和程序及相应的调整措施,以顺利实现清单计价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工作,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因清单量与实际量出入较大而产生的工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