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排水专业 给水 1.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泳池循环水管道直接连接,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1.4 条要求。(图 4-1) 2.室外给水管网干管不应采用枝状布置。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3 条要求。
#1 给排水专业
给水
1.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泳池循环水管道直接连接,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1.4 条要求。(图 4-1)
2.室外给水管网干管不应采用枝状布置。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3 条要求。
3.消防水箱采用生活饮用水管网补水,补水管出水口最低点与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 100mm,低于规范要求。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8 条要求。(图 4-2)
4.从小区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应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9 条要求。(图 4-3)
5.泳池平衡水箱采用生活饮用水管网补水,补水管管径 DN80,其出水口最低点与溢流水位的空气间隙 150mm,未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空气间隙小于补水管出口管径2.5倍时应在补水管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11 条要求。
6.生活饮用水箱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3.3.1 条要求。
7.酒店客房、宿舍卧室房间上层设置空气源热泵、消防增压稳压设备等,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3.6 条要求。
8.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采用市政自来水补水,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4.3 条要求。
9.室外雨水口不应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渠。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4.5.10 条要求。(图 4-4)
10.雨水蓄水池采用自来水补水,补水管口低于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会被淹没,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7.3.3 条要求。(图 4-5)
11.生活泵房内生活水箱与加压机组位于消防水池下方,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3.3.17 条要求。
12.生活泵房毗邻污水处理间设置,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3.3.17 条要求。(图 4-6)
13.生活水泵房不应与冷却塔补水泵房等合用。生活水泵房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 79-2020 第 4.4.1 条要求。
14.生活水泵房不应与消防电梯、报警阀间等合用排水设施。生活水泵房应设置独立排水设施,并应符合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 79-2020 第 4.4.8 条要求。(图 4-7)
15.生活水箱放空管管口与地面高差 0.15m,小于规范要求。该高差应不小于 0.2m,并应符合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 79-2020 第 4.7.4 条要求。
16.室外给水管采用钢丝网骨架复合管,不符合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 79-2020 第 4.9.1 条要求。室外埋地管网管径大于或等于 100mm 时,应采用球墨铸铁管;管径小于 100mm 时,应采用球墨铸铁管或覆塑薄壁不锈钢管。明设管道应采用 S31603 薄壁不锈钢管。
排水
1.室外检查井井盖未注明采取防坠落措施。室外检查井井盖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2.0.13 条要求。
2.排水管道穿越宿舍,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 4.3.6 条要求。(图 4-8)
3.化粪池未设置通气管。化粪池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4.4.3条要求。
4.报警阀间、喷淋系统末端试水不应将排水排至室外污水管网。消防排水宜排水至室外雨水管网,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4.2.3 条要求。(图 4-9)
5.排水管进入地下室变配电房,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 4.4.1 条要求。
6.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未设置检查口。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应设置检查口,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4.6.2条要求。(图 4-10)
7.裙房屋面雨水系统未考虑承接的塔楼立面雨水量,系统排水能力小于设计重现期雨水量,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5.2.5 条要求。
8.建筑屋面未设置溢流设施。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5.2.11 条要求。
其他
1.地下室雨水调蓄池设有溢流管通向雨水回用机房,回用机房集水坑提升泵未采用双路电源。提升泵应采用双路电源,并应符合《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第 7.2.5 条要求。
2.地下室采用自然溢流的密闭雨水蓄水池设有通向室内的开口、孔洞,不符合《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第 7.2.5 条要求。
#2 暖通专业
通风与空调
1.室内设计参数应提供噪声要求,且噪声要求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第 2.1.4 条要求。
2.事故通风系统缺少对其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的说明,未明确其手动控制装置的设置要求,且电气专业设计文件中未表达相关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3.9 条第 2 款要求。
3.变配电房等采用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系统,排风口设置在下部并直通室外,并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第 6.0.4 条要求。
4.制冷机房缺少事故通风系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3.7 条第 2 款要求。
5.公共厨房使用燃气的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3.9 条第 1 款要求。
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不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第 6.3.9 条第 6 款(1)要求。
7.事故通风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距离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3.9 条第 6 款(2)要求。
8.厨房、电气设备用房等区域用于事故通风或事故后通风的排风机应注明用途。
9.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5.9 条要求。
10.设备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3.7 条要求。
11.物业管理用房等办公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应符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2019 第 6.1.3 条要求。
12.公共卫生间未设机械排风系统。公共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3.6 条要求。
13.垃圾房、污水提升泵房、隔油池机房的排风应设置除臭净化措施,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1.2 条要求。
14.商业厨房的油烟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油烟最高允许排风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非甲烷总烃(NMHC)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仅限大型规模的厨房)和臭气浓度限值应符合深圳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 第 5.1 条、第 5.2 条要求。
15.厨房油烟排放口位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第 6.2.2条、第 6.2.3 条要求。
16.排油烟水平管应对风管坡度及排液装置的设置方面作出要求,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6.6.17 条要求。
17.制冷机房未预留的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不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8.10.1 第 4 款要求。
18.应完善制冷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的接管设计,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8.10.1 条第 5 款要求。
19.新风进风口处应设置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7.3.21 条要求。
20.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过滤处理,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7.5.9 条要求。
#3 电气专业
供配电系统
1.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并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第 4.1.5 条第 3 款要求。
2.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小于该回路计算电流,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 6.3.3 条要求。(图 6-1)
3.配电箱回路中线缆截面选型偏小,与其保护开关选型不匹配,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 6.3.3 条要求。(图 6-2)
4.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设置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并应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第 2.5.4 条要求。
电气设备用房
1.变电所的布置: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 7 米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并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 3.2.1 条、《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第 6.2.6 条要求。
2.变电所设置在厨房等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不符合《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第 2.0.1 条要求。
3.变电所内成排设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尺寸应明确标注,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019 第 4.7.4 条要求。
4.消防控制室、弱电设备间等机房设在水泵房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不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中第 4.7.2 条第 8 款要求。(图 6-3)
电气照明
1.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且采取防误开措施,并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第 6.3.3 条要求。
2.照明设计中应表达主要场所的照度、功率密度值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相关要求。
3.电梯井道内照明:当采用 220V 光源时,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中第 9.3.6 条要求。(图 6-4)
防雷与接地
1.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选用的电涌保护器应注明试验级别及相关参数取值,并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 4.3.8 条第 5 款要求。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屋面接闪网格大于 10m×10m 或 12m×8m,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 7.1.3 条第 1 款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 4.3.1 条要求。
3.高度超过 250m 或雷击次数大于 0.42 次/a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接闪网格大于 5m×5m 或 6m×4m,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 7.1.4 条第 1 款要求。
4.高度超过 250m 或雷击次数大于 0.42 次/a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专用引下线的间距大于 12m,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 7.1.4 条第 2 款要求。
5.室外金属电动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 4.6.10 条第 2 款要求。
6.建筑内带洗浴的卫生间应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并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 4.6.6 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2.10.4 条要求。
智能化系统
1.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并应具有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且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 5.3.6 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4.4.3 条要求。
2.幼儿园的厨房、楼梯间、建筑出入口等处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第 6.3.7 条要求。
#4 燃气专业
燃气设计
1.燃气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未设置套管,穿管与套管之间的间隙未要求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第 6.2.9 条第 1 款要求。
2.高层建筑敷设燃气管道漏设管道支撑或管道变形补偿的措施,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 第 5.3.8 条要求。
3.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缺漏设置补偿器和固定支架或设置不完整,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10.2.28 条、第 10.2.29 条要求。
4.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立管与卧室等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外窗的距离过近,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6.3.15 条第 2 款要求。
5.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与加压送风、消防补风、新风等取风百叶的距离过近,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6.3.15 条第 2 款要求。
6.燃气管敷设在壁柜内时应加设钢套管,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10.2.30 条要求。
7.调压箱位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6.6.4条要求。
8.上人屋面处敷设的燃气管应加设踏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