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 2023 】 24 号) (下称《指导意见》),对下一步如何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 2023 】 24 号) (下称《指导意见》),对下一步如何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去年9月,《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1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指导意见》,“环保圈”也曾对此进行过报道 ( 相关链接:农村污水治理设施 “晒太阳”,生态环境部出手了! ) 。
如今,《指导意见》正式揭开面纱。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的文本变化不大,核心精神仍是瞄准农村污水治理的种种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强调, 农村环境整治这个事,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要搞,标准可以有高有低,但最起码要给农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则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2018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开始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例如,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开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上半场。
不过,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 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不科学、治理模式不精准、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
因此,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就有必要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
为此,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这次的《指导意见》。
比如,《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每个原则都是以“不搞xxx”结尾的:
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 不搞“一刀切” 。
二是经济适用,梯次推进。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确定治理标准,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突出重点,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用尽用,逐步迭代升级, 不搞“一窝蜂” 。
三是典型引路,建管并重。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注重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加强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建立管护机制,建一个成一个, 不搞“一阵风” 。
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窝蜂”、不搞“一阵风”,就说明在过去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这样“一刀切”“一窝蜂”“一阵风”的现象曾经存在,甚至还比较严重,所以这次才需要纠偏。
此外, 在治理机制上,《指导意见》也纠正了以往的分散治理模式。
大家知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起步之初,不少地方都是以乡镇、甚至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分散治理的。
这样的治理机制,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成效。但长期来看,还是存在不少弊端的,比如建设质量、长效机制难以保障。
因此,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提出: 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
对于政府来讲,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于市场主体来讲,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
对于村民来讲,要求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
这样一来,就 有助于政府、市场主体、村民形成合力,形成政府主导的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的新模式。
除了“纠偏”,《指导意见》还有一大亮点,就是 “因地制宜” 。
比如, 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的选择上,《指导意见》就针对不同情况,给出了非常具体的指导。
第一类, 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村庄,特别是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或者干旱缺水的村庄,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
第二类, 对于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来讲,则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集中进行处理。
第三类, 以上两类之外,如果是人口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村庄,则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的处理模式。但处理技术的选择要统筹考虑污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特点,以及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
1、对不临近重要水体的村庄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活污水,可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生态处理系统进行养护;
2、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
3、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则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但进水COD平均浓度较低,特别是低于80毫克/升的,不宜采用)。
总之, 无论是模式选择,还是技术取向,都需要 “因地制宜”。
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也需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
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许多农村污水治理设施不切实际、难以长效运行的通病了。
最后,针对农污设施“晒太阳”的问题,《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要 “加强运维” 。
第一,保证建设质量。 《指导意见》要求,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加强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组织巡查和监测。 农村点多面广、设施数量众多,为突出重点,《指导意见》提出,要 以设计日处理能力 100 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出水水质监测 ,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数字化监控。 针对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还鼓励其 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进行实时监管。
此外,对于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可以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扩大巡查和水质监测范围。
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较为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指导意见》提出了分类整改的要求:
1、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
2、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
3、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
4、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
5、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6、对农民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以上这些问题,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建立整改清单,原则上要在列入整改清单后 2 年内完成整改。
除了以上这些,这次的《指导意见》还有许多亮点,比如首次提出“要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总体来讲, 《指导意见》是一次针对以往农村污水治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复盘和纠正,提出的方案都非常有针对性,也更加贴近实际了。
当然,《指导意见》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钱从哪来”的问题上,虽然提出了多方筹措资金的办法,“地方补一点、企业担一点、上级奖励一点、社会捐赠一点、项目综合平衡一点”,但真正操作起来也并不容易。
不管怎么说,《指导意见》相对于之前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来讲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针对前一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基本上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之道。
未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成效如何评判?简单来说就是 “三基本” :
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
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
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