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支付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56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并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落实工程款项“应付尽付” 。
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 , 拒绝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
建设单位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当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回单证明后 , 方可支付下一期工程款项 。
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督促 总承包单位 收到工程款项后,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擅自截留、延期支付 。
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可以向联合体牵头单位集中支付或向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支付工程款 。
集中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督促 联合体 牵头单位 按照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分工和合同工作量比例, 足额支付成员单位工程款,不得变相收取隐性管理费用 。
各县级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要摸清辖区内已建、在建政府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定期开展督促巡查 。
因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建设单位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项目负责人、现场业主代表责任 。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 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原文如下:
苏住建建〔2023〕5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含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预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需求,及时做好建设资金申请、报批和筹措工作。 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并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落实工程款项“应付尽付” 。
2.落实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执行责任。 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项后,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擅自截留、延期支付 。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可以向联合体牵头单位集中支付或向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支付工程款 。集中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督促联合体牵头单位按照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分工和合同工作量比例, 足额支付成员单位工程款,不得变相收取隐性管理费用 。
3.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切实落实农民工 实名制管理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 , 拒绝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规定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核查分包单位每月报送的施工人数、每月应发实发、剩余工资金额和农民工签字确认等情况。 建设单位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当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回单证明后 , 方可支付下一期工程款项 。
4.强化清查追责处置力度。 各县级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要摸清辖区内已建、在建政府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定期开展督促巡查 。 因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建设单位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项目负责人、现场业主代表责任 。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 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3日
10月20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 。
2023年12月1日(含)前 ,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 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 。
2023年12月1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 ,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
2024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 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
建设单位 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 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
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 ,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 , 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并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 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 ;
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的 , 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 ,并计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扣分。
江苏:自2023年11月1日起,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1 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部分条款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 , 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 , 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 , 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 严格执行 。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 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 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
实施单位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
实施单位 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