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款的25%!这个省出新规
小桥流水吃瓜
2022年02月23日 15:04:06
来自于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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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健全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近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 提出相关实施要求 其中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健全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近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

提出相关实施要求

其中明确      
原则上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      
不低于2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的数额或比例      
按时将人工费用      
拨付至总包单位的专用账户      
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拨付日期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      
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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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托实名制平台,开展专用账户管理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信息化监管平台,是专用账户监管的基础性平台,根据劳动合同信息、实名制信息、考勤信息、专用账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共享。



二、专用账户开立要求

(一)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平台银行,应与平台建立接口对接,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平台系统推送开户、销户、冻结、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监管数据,协助做好专用账户的监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平台申请开立专用账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前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见附件1,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应在平台按项目登记专用账户信息,并将《三方协议》扫描件上传至平台备案。


专用账户的开立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审批表》(见附件2)由开户银行登陆平台下载打印。


(三)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专用账户总账户下开立子账簿,按项目分别管理。总包单位首先开立一个总账户,名称为总包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在总账户下开立子账簿,用于第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子账簿名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专用账户名称超长的,经办银行可对户名中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使用规范简称,但需确保总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可有效识别。


(四)专用账户的开立主体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施工总承包分(子)公司等形式进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三、专用账户撤销公示环节形式及内容

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时,应通过平台发起销户申请,并按规定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平台公示30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资承诺及监管部门的欠薪投诉举报方式等,平台同时推送消息至参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农民工。若公示期满且未接到农民工欠薪的投诉举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至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开户银行应在平台查询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载《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见附件3),再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四、资金拨付要求

(一)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需约定以下事项:


一是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是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是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包单位的专用账户, 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



五、平台监管及开户银行技术限制要求

(一)平台根据银行推送的拨付信息对逾期未拨付人工费用或拨付金额不足的项目及对应建设单位进行风险预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专用账户资金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只能专项用于通过平台发放本项目农民工的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需做好技术和业务限制,专用账户不得开通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面支付渠道;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销售转账凭证;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六、抓好落实,加强监管

本要求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已开设了专用账户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细化工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用账户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对工作推进缓慢、制度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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