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表适用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空 间结构可参照此表另行制表。2. 结构工程名称和楼栋号:初步设计阶段,按方案批准文件的内容填写;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 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 填写本表。3. 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1. 本表适用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空 间结构可参照此表另行制表。
2. 结构工程名称和楼栋号:初步设计阶段,按方案批准文件的内容填
写;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 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 填写本表。
3. 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4. 抗震设防烈度: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如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的设
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5. 抗震设防类别:当同一结构单元竖向分段设防类别不一致时,应分
别填写。
6. 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上部结构嵌固点的楼层号。按建筑图对楼
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基础或 0。
7. 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按《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规定超限规定(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超限规定)第四条确定。
8. 结构高度与层数:高度以嵌固点起算,不包括屋顶塔楼部分;层数
为与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9. 地下室:结构嵌固点以下范围。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地下室高度
填 0。
10. 屋顶塔楼:屋顶塔楼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结构面积(不包括悬
挑部分)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的 1/3;楼层收进后的水 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 0.75 倍;楼层侧向刚度小于 下部楼层的 50%。
11. 限值一、二、三:分别对应《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五条中规定的值,带“*”的数字应根据规则性判定的实际情况调整。
12. 超限值情况:超过限值时,填超一或超二、或超三;未超过限值
时,填否。
13. 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 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
1) 不包括地下室、出屋面塔楼,及高度小于 24 米且超出主楼影响
范围的裙房;
2) 当满足《2016 超限规定》第五条 1(1)B 项规定时,限值一取
1.6;
3) B 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限值一取 1.4。
14. 相邻层偏心率及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X 向和 Y 向(不规则平
面地震作用影响最大方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15.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的比值:B 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限值二取 0.85。
16.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比值:
B/Bmax 的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如无填零。
1) 凸出如图 16-1 所示:当 L/Lmax≤0.35 时,按凸出计算;当 L/Lmax>0.35 时,图 A~D 分别为 T 字型、L 型、十字型、Y 字型。
(A) (B)
(C) (D)
图 16-1 凸出示例
2) 凹进如图 16-2 所示:当 L1/Lmax 和 L2/Lmax 均≥0.30,且(L1+L2)
/Lmax≥0.70 时,按凹进计算。
图 16-2 凹进示例
17.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与平面宽度的比值:7 度设防时,
限值一取 0.55。
1) 如图 17(A)所示,为(Bmax-B)/Bmax 的值,一侧收进时与凹 进相同;如无填零。
2) 翼缘两端宽度不一致(B1>B2)的工字型平面,如图 17(B),当
满足 L1/B2 和 L2/B1 均≥0.35,且 b1/L1 和 b2/L2≤1 时,可取 Bmax=B2,否则取 Bmax=B1。
(A)矩形截面 (B)两端翼缘宽度不等的工字型
图 17 两侧收进示例
18. 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比值:此项适用于角部重叠
且重叠部分连接长度小于面积较小一侧长边尺寸 50%的情况。如图 18 所示, 为 A3/A2 的值。当 L/B≤2,且 Lmin/L≥0.5 时,可不计入角部重叠,按本说 明 16 条和 19 条凸(突)出考虑。
图 18 角部重叠示例
19.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的比值:针对 L 型、工字型、
T 型、Z 字型、十字型、Y 字型等非矩形平面,突出长度指与其连接宽度相 对应的长度,其比值为该平面的最大值。如无填零。
20. 楼板有效宽度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比值:7 度设防时,限值一
取 0.40,取消限值二。 楼板典型宽度(B)按楼板外形的基本宽度计算。基本宽度一般情况下
是指在规则平面前提下相应的有代表性的宽度。 有效宽度(B1)指实际楼板宽度,包括不需按楼板开洞考虑的部分(例
如四边剪力墙围合的不超过 2.4mx2.4m 的电梯井筒等)。 如图 20 所示,在不同部位有其对应的典型宽度:
(A) (B)
(C) (D)
图 20 楼板典型宽度示例
1) 图 20(A)和(D):B=Bmax,B1=B-b;
2) 图 20(B):当 b1≤0.3Bmax 时,B=Bmax-b1,B1=B-b;当 b1>0.3Bmax
时,B=Bmax-0.3Bmax,B1=B-b;
3) 图 20(C):当 L≥0.35Lmax 或 L<0.35Lmax 且 b1<0.3Bmax 时,B=L,
B1=B-b;当 L<0.35Lmax 且 b1>0.3Bmax 时,B=0.35Lmax,B1=B-b;
21.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比值:7 度设防时,限值一取
0.35,取消限值二。当楼板无大开洞,开洞面积明显不足该层楼面面积的
15%时,可填<15%。
22. 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错层高度与错层处梁高的比值,如无错
层,可填 0。对于局部较大错层,如超过梁高的错层,按凹凸和楼板开洞仍 未超过《2016 超限规定》第五条 3(2)和 3(3)B 项的规定,在超限判定 时此项可不计入(但应注明)。
23. 楼板开洞后任一边的最小净宽(m):不包括主体结构悬挑部分,
如无开洞,可填>2m。当此部分孔洞计入凹凸分析数据时,在超限判定中此 项可不计入(但应注明)。
24.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中楼层侧向
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当存在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 1.5 倍的 情况时,应按《2016 超限规定》第五条 3(4)B 项的规定,确定最不利值。
根据所选定的最不利值,限值二取 0.9 或 1.1。
25.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质心偏心距和底盘相应边长的比值:当有多
个塔楼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
26. 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 矩的比值:短肢剪力墙不包括联肢墙中的短墙肢。
27.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错层指楼面高差大于 500 时,不包括个别楼层(个别楼层指错层的楼 层数不超过上部结构楼层总数的 10%,且不连续分布时)和局部错层的情 况。
连体指采用刚性或柔性连接,使两侧协同工作的建筑结构,不包括采 用结构措施使两侧完全独立工作的结构。
28. 转换层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底
部大空间为一、二层时,采用等效剪切刚度的比值,限值一取 0.50;大于 二层时,采用等效抗侧刚度,限值一取 0.80。
29.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6 度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 7 度设防建
筑工程限值一取 5。
30.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是否显著不同:一般情况下塔楼高度相
差超过较低塔楼的 20%,视为塔楼高度显著不同;当两个塔楼采用不同的结 构类型,或结构平面采用不同形状(如矩形与 Y 型等),视为体型显著不同。
31. 是否存在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个别构件
错层或转换是否对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若认为其影响较小,应予以备注说明。
32. 对于可不填或不存在的项目,制表时可删除或打斜杠“∕”。
33. 超限自评结论: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填
写“超限”或“不超限”。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 1) 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
2) 表中不满足限值一任一项;
3) 表中不满足限值二任两项及以上,或不满足限值二任一项且不满 足限值三任一项及以上;
4) 不满足限值三任三项及以上;
5) 属于第六条范围的高层建筑工程。
34. 超限判定注意事项:
1) 每项中同时含 A、B、C 等子项时,不重复计算,仅视为一项;
2) 某项同时超限值二和限值三时,仅计入超限值二的项数。
3) 个别楼层超过表中 3、4 项限值时,可根据其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判定是否超限,如钢筋剪力墙结构住宅类建筑的底层挑空等。
4) 对于楼面开洞后洞边板宽不足 2m,以及局部错层(错层部位大于 梁高)时,在超限判定中,当忽略此板(与洞边加梁类似)或错 层部位楼板,按楼面开洞考虑。
5) 表中 1A 项限值二仅针对带裙楼的塔楼(单塔或多塔)。此类建筑 当裙房以上超过 50%楼层的计算值大于 1.4 时,判定为超限值二。
6) 表中 10 项规定内容已计入 1~6 项的除外。
35. 超限审查结论:初步设计阶段不填写此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施
工图审查机构填写“超限”或“不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