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有企业招标中,母子公司规避招标,自行监管、招标失败比例过高等问题一直是行业困扰。有些问题虽在招标采购环节中出现,但其根源是国有企业自身制度设计的问题;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诸多环节没有在地方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导致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标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目前,国有企业招标中,母子公司规避招标,自行监管、招标失败比例过高等问题一直是行业困扰。有些问题虽在招标采购环节中出现,但其根源是国有企业自身制度设计的问题;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诸多环节没有在地方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导致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标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在大型老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并困扰着这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和招标管理人员。
大型老国有企业往往包含大量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的法人实体等关联单位,且与这些关联单位相互间长期存在投资、经营、服务等关联交易。国有企业往往直接与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实体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而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是担心业务流失后,控股子公司和经营实体的职工没有“饭吃”、影响企业的稳定。权衡利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承担该“风险”,导致各种规避招标问题。
①企业内部扩大可不招标适用范围,违规审批可不招标事项;
②设置企业准入资质等门槛,建立内部资源库,限制社会企业参与竞争;
③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高或歧视性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⑤干涉招标投标过程、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等。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表现在招标采购上,但实质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不进行企业改革,招标本身无法解决该问题,规避招标的问题必然长期存在。目前,国家对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取得重大进展,国企改革原则及发展方向已逐步明晰。对国企内部关联单位进行重组合并、淘汰剥离、分流减员不仅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对国企改革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规避招标的问题。
案例一:国有企业一般货物采购法律适用?
某 国有企业采购非工程类物资 ,估算价300万元,到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 只要该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参加投标 。业绩只认在该省取得的。
3.采用综合评估法,明确由招标人从评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中标人,但并不保证第一中标
( 规定了产生
中标人的具体方法)。
理由:
进交易中心招标就要按照规程办,“等标期”只能是20天,不能15天。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只能选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特别规定
1.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招标法第六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招标法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招标法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案例二:新闻-某公司年度损失逾10亿元,采购环节是主因
2019年1月18日,
某行业巨头
发出内部通告,企业在供应商引入决策链条中的研发、采购、品控人员失职,2018年预计损失超过10亿元。
2.以技术规格要求为由指定供应商,或故意以技术不达标把正常供应商踢出局,长期拿回扣;
3.故意以降价为借口淘汰正常的供应商,让可以给回扣的供应商进入,做成独家垄断,然后涨价,双方分成;
4.利用内部信息和手中权力引入低质供应商,串通研发人员,明知品质不合格也不进行物料验证,导致低质高价物料长时间独家供应;
5.内外勾结,搞皮包公司接单后转手,中间差价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