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工程量清单缺项、缺量法律责任分析
吃瓜少女
2023年10月10日 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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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该条文系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发包方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相应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责任划分,大致分为下面三种观点:

来源: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该条文系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发包方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相应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责任划分,大致分为下面三种观点:


观点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应由招标人负责。


相关案例: (2016)苏民终1151号


裁判观点: 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系强制性条文,虽然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该约定与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冲突而无效,故清单错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介绍: 扬州某房屋开发公司项目经邀请招标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并于2011年6月1日向中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也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备案合同。后关于内墙面砖部位增加刮糙9mm厚1:3水泥砂浆价款、地下室顶板天棚增加项、地面增加的随捣随抹及素水泥、招标时少计算的约400吨钢筋、地下室保温中的轻集骨料混凝土价格差价问题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为“按照图纸和施工规范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发现清单项目中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等,在投标答疑时未提出要求补正,中标后不再调整其综合单价和工程量”,但该约定条款与本工程招标所采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第4.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1.3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相抵触;故上述合同条款在计算工程造价时不能当然适用。


观点二: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等明确约定,承包

人负责复核工程量清单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产生的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2021)粤14民终45号


裁判观点: 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时,按约定处理。


案例介绍: 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8月3日对城区18条道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发出招标公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8日递交投标承诺书,自愿参加该项目投标并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全部条款,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对招标文件条款及内容提出异议;于2016年9月12日递交投标函,中标后,于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订《回购合同》,后因弃土场受纳费用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建筑公司于2016年9月8日递交投标承诺书,自愿参加该项目投标并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全部条款,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对招标文件条款及内容提出异议。上诉人在投标时未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是否缺项、漏项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此项未列入并能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据此,招标文件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观点三: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项责任,应根据

诚信原则和过错原则在发、承包人之间划分。


相关案例: (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29日,广州某学校发出《建设工程施工邀请议标招标文件》,招标工程为广州某学校,2010年11月26日,广州某建筑公司发出《投标文件》,2010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后因工程造价差异问题诉至法院。经工程造价鉴定,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4650.11万元差异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元,案涉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


法院认为,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案涉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法院判令广州某学校向广州某建筑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剩余工程款由广州某建筑公司承担。


结语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但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合理范围内的漏项漏量的责任承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但法院倾向于判决发包人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漏项漏量法院倾向于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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