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25%,到2025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支持现有装配式生产企业实施设备改造升级,培育或引进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3家,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形成集研发设计、部品制造、施工装配为一体的生产体系。
成立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财政、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制定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或细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编制并协调实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评价、技术论证;牵头组建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交流、学习培训、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等工作。各县区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及工程项目建设。
自2022年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园区)新城区为重点发展区,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全面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部品部件,混凝土结构建筑优先采用预制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工业厂房等工业建筑原则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技术建造。倡导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仿古建筑、农房建设等项目中的应用。临时建筑、施工场地硬化、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积极采用标准化部品部件。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行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强化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工程样板房验收制度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制度,注重灌浆连接节点施工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等内容监督。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强化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装配率的评审工作。
推进装配式建筑在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规范应用BIM等信息化技术,倡导BIM正向设计,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目录,实现构件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行维护等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一)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通过技术推广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积极促进业内交流合作,营造推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装配式建筑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
(二)实行源头管控。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要,首选装配式建筑并纳入设计方案,在项目立项时纳入项目总投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予以保障,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依据建设条件等明确装配率、绿色建筑等指标。
(三)严格图审制度。装配式技术方案和装配率计算应纳入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及装配率有关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
(四)加大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设立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具体奖补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拥有先进建筑工业化技术的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五)严格督查考核。将装配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消极应付的予以通报。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不力或拒不执行装配式发展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惩戒。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