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国有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济宁市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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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等高等级资质。扶持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对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在省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县(市、区)兑现到相关企业。支持企业争先进位,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黑体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建设总部经济。启动济宁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招引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入驻总部基地办公,推动建筑业企业聚集发展。将省外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对成功招引省外企业的县(市、区),在省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将省内市外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对成功招引省内市外企业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财政奖励5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县(市、区)兑现到相关企业。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引进的特级资质(综合资质)及一级(甲级)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2个和1个评价周期的信用赋分(每一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并在企业手续办理、市场开拓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对新引进迁入的建筑业企业,所在县(市、区)在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打造“济宁”品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充分利用我市幕墙、园林古建、钢结构等行业发展优势,合理确定市场定位,以新技术为依托,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构造优势专业产业集群,占领细分专业市场。着力打造“曲阜古建”品牌,凭借集聚和专业优势,开拓建筑市场。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我市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积极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对我市“走出去”企业承揽外地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纳统产值的,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支持,在外地所获业绩与本地业绩同等对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深化招投标改革。全面推行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行为。实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留痕、公开。依法支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港口与航道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减轻企业负担。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我市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按省要求争取省财政保费补贴支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发〔2021〕2号)要求,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质押物(品)。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发〔2021〕2号)要求,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持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赋分应用,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激励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快科技创新。将创新发展理念融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对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鼓励积极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2〕5号)要求,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原则上,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其他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4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积极推行全装修交付,提倡菜单式装修,发展装配化装修。 按照省“十四五”规划要求,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超高层建筑全部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推动引导都市区开展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产能建筑、零碳建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集约发展。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2〕5号)要求,对装配式建筑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外,不予停工。对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建三星级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产能建筑项目,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强BIM技术应用。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应用,鼓励在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鼓励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等其他工程项目在设计成果实现数字化的基础上开展BIM技术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济宁区域内获得“鲁班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者获得“泰山杯”“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主创建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获奖项目按照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6号)要求,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1.5%、1.0%、0.8%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强化工程管控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开展工程监理报告、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等工作试点。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模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扬尘等辅助检查,作为政府监管工作的有益补充。完善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动态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检测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强化人才技术支撑。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优秀建筑工人搭建自我发展平台。企业资质成功晋升至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长质量奖”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工匠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享受高技能领军人才惠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提高建筑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细化支持建筑业及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形成全市促进和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进一步将其融入企业核心价值观,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全过程管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社会稳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
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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