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丨 吴江人社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实施两周年之际 4月12日下午15:00 吴江人社党建项目“人社e播间” 在线直播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操作规范》
源自丨 吴江人社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实施两周年之际
4月12日下午15:00
吴江人社党建项目“人社e播间”
在线直播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操作规范》
讲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目标任务、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
干货满满的 “直播笔记”
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也是实现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根据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及《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覆盖率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3月16日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目标任务及操作规范》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做到月结月清。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到2022年中前,实现全区8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全覆盖。
农民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奖金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执行标准要求如下:
1.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
2.因特殊情况,农民工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全部结清。
3.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
对于上述第二、三项,如遇春节等特殊时期应当提前全部结清。
农民工完成工作任务或其他原因退场结清付清工资的,施工单位一律出具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施工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4.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5.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咨询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