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废气收集——喷漆室控制风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0.2.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VOCs废气收集——喷漆室控制风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0.2.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VOCs收集-喷漆室控制风速要求
喷漆室送排风采用上送下排式、侧送侧排的,其控制点为喷漆室断面。
控制风速要求参考《涂装作业安全规定-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见下表)。
实际应用可简化为:
①手工操作的断面控制风速取0.4~0.6m/s。
②机器人操作的断面控制风速取0.2~0.4m/s。
③调漆吸罩的罩口控制风速取0.5~2m/s。
对于有送风系统的喷漆室:送风量应小于排风量,风量差值应满足开口断面风速0.4~0.6m/s的要求,确保对VOCs有效收集。
对于工件有较高涂装质量要求的喷漆室:为防止灰尘等进入,喷漆室一般设计成正压。
对于VOCs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如下图所示设置缓冲区
喷漆室相对于缓冲区为正压,缓冲区相对于生产车间为负压,缓冲区对外开口断面风速0.4~0.6m/s。通过设置压力梯度,既保证无灰尘等进入喷漆室,也保证缓冲区的VOCs气体不会向外部散逸。散发VOCs的洁净车间,也可以采用类似的设计,其平衡阀应将气流导流至缓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