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2万!因在线监测故障却未按时报备... 2023年3月5日、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因南通生态指挥调度中心预警提醒对海安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预警信息提示该单位成品定型废气排口西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现场调阅成品定型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历史记录,发现3月4日12时,6日2时、3时、6时、7时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最大数值为83.96 mg/m3,超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60 mg/m3排放限值的 0.399倍。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要求, 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由此可以得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申领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测设备调试 (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 ——联网。
联网后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怎么办?
新装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 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后,因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应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 检定或校准、比对等日常维护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数据标记为对应维护状态。取消浓度、流量及相关参数的人工修约功能,系统可根据排污单位标记情况自动对排放量进行修约补遗。
生产启停期间不得因含氧量数据高使污染物折算浓度达到限值,而将折算浓度设置为实测标干浓度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 (当折算浓度大于 HJ212 规定的最大值时,设置为最大限值),数据需标记为对应工况,出现折算超标时按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规范中的豁免要求执行。
停运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是否需要标记?
回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因此,停运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发生故障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停产期间可以关闭设备或中断联网吗?
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 3 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 3 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 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状态中一项。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保留年限说明
自动监测数据交换传输频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