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学时要求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 学时)。
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标准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公需科目每门课程经考试(核)合格才能计算相应学时。面授学习每天学时折算一般不超过6 学时;在线学习按课件时长每 45 分钟折算 1 学时。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和方式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学习方式或途径一般包括:
(一)参加专业科目知识考试(核);
(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五)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七)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八)《登记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或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本办法及《登记细则》,按照以下职责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一)使用市继续教育网开展学习的一般公需科目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由市登记系统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继续教育网学习情况统一实时登记。
(二)参加本市范围内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负责登记。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应建立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并应每月一次将登记数据导入市登记系统。
(三)其他各类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按人事隶属关系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登记。单独建立登记管理系统的,应至少于每年6 月、12月分次将当年登记数据导入市登记系统;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或评审有需要的,应根据需要及时导入。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市及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完善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当年申报时间在上半年的,连续两年时间可调整为最近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