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爆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爆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爆破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浙江省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爆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爆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爆破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爆破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的开发与应用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爆破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爆破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爆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三)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经高评委评审,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爆破领域相关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爆破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爆破工程、爆破器材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爆破工程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爆破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爆破工程领域技术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过对爆破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复杂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丰富的爆破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及评估、监理)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的设计施工或评估、监理的管理工作。
4.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作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级行业技术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过爆破工程相关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5.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主要起草人制定地方标准,或编写过国家级二级及以上或部级施工工法,并颁布实施。
6.作为主持者应完成过一级项目1项或二级项目3项、三级项目5项的技术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7.作为主要完成者应完成过一级项目2项或二级项目5项、三级项目8项的技术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8.负责编制完成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项目爆破设计文件,项目总结报告等成果3份以上。
第九条 从事爆破器材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爆破器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爆破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爆破器材领域开发、试制、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制、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开发、试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丰富的爆破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试制及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某一生产、技术部门的管理工作。
5.为省级(含)以上研究机构或科研工作站主要成员,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级行业技术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过爆破器材相关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5.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主要起草人制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6.完成过本企业主要产品的研制、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完成爆破器材企业的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1项(项目前三名完成人)。
8.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技改)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建立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5年取得的,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述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力学、物理、化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范围内的专业。
(二)专业分类
1.从事爆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利用爆破技术开展各项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爆破器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爆破器材研制、生产、管理、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前5的完成者,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七)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八)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