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2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3钢灯杆、金属灯座、I 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7.2.5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 TN或TT 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欧。
7.1.1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2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3
钢灯杆、金属灯座、I 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2.5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 TN或TT 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欧。
7.2.6 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欧。
7.2.7 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 PE 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欧。
7.2.8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 (N) 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欧。
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3.5mm;角钢应采用/50X50X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 2 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
2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 4X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 5m。
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 35mm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2.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X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3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 4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