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2条对住宅的火灾探测器设置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条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首先看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2条对住宅的火灾探测器设置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有的设计把二类高层住宅甚至多层住宅户内都设置了火灾探测器并且连到火灾报警总线,依据是《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7章节的规定。但“火规”仅是规定了设置探测器的类型,而非火灾探测器设置的条件。所以大多数地区户内探测器的设置还是依据“建规”,另外《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结合《建规》、《火规》及地方规定,常规设计如下:
(1)多层住宅建筑户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干脆不设置(一般消防验收没有问题,主要影响品质)。
(2)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储藏室和公共区域设置联网型火灾探测器,户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3)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储藏室、公共区域、户内设置联网型火灾探测器。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消防方面的“优化”都要慎重,要尊重当地图审和消防验收的要求,避免造成建设单位漏设火灾探测器消防验收无法通过,造成后期的整改。
以下为泰安某住宅开发项目,本项目所有单体均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户内均设置了感烟探测器并与火灾报警总线连接,通过优化,调整为户内独立型火灾探测器,省去报警线路的设置。
另外,很多住宅设计中在每一层都设置声光警报器和消防广播,这也是没有必要的,住宅建筑的声光警报器和消防广播的设置可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第65页,消防广播和警报器每三层或隔层间隔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