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铁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 二、地铁防火设计要求 (一)耐火等级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一、地铁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
二、地铁防火设计要求
(一)耐火等级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平面布置
总原则: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1)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三)防火分区
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