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分包管控的重要环节 1、实行分包准入,充实队伍资源 分包商的准入按照“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分类进库”的原则。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商准入管理的责任主体。
分包商的准入按照“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分类进库”的原则。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商准入管理的责任主体。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主要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
7)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经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后,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进行专业施工分包:
股份公司下发《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招标管理办法》,进一步的规范招标。
严守“先签合同后进场”红线,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未签合同先进场。
目前部分项目的合同交底工作流于形式,只是简单的将合同交各部门存档,甚至有的项目作为本部门的机密放到柜子里,而我们部分项目出现的应由劳务队伍承担的费用未及时足额扣回、部分工程量重复计量等问题,深究其原因,大部分因合同交底不彻底、合同执行力度不足造成的。
股份公司下发了《 工程项目分包商信用评价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定期对分包商进行信用评价。
股份公司每年下发《合格与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名录》以及本单位自己下发的分包商名录,仅供各单位在选择分包时内部使用,各单位要严格保密,严禁外传,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证明(如分包商要求提供证明)。
分包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加强分包商管理,抓好分包过程管控,不仅能整合良好的社会资源,满足项目施工生产需要,增强工程公司的实力,而且还能通过长期合作,实现与分包商的“合作共赢”,使企业在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