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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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28日 0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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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 工程参建单位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到岗履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9〕618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 工程参建单位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到岗履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9〕618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批复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建设工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主要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项目法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设计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
(六)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签定时,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人员每月到岗最低天数及相应违约责任;非特殊情况,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说明变更原因,提供不能到岗履职的证明文件,严格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信息及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信息录入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督促各市场主体将本单位(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填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录入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并公示主要人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执业资格、职称、近照等)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监督电话。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期间按月对质量与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详见附件),鼓励采用人脸识别系统、指纹打卡、电子围栏等信息化考勤方式。考勤记录应当包括应到天数、实到天数、缺勤处理、人员变更情况等,并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每月5日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上月主要人员考勤表,并上传至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
第八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不力的项目法人进行约谈,对弄虚作假的在系统内通报。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考勤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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