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3 - 2011 6.4.7 II 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 民用机场 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 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 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3 - 2011
6.4.7 II 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 民用机场
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
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
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8.4.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 能自动投
入。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 2010
7.3.8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 的防火和
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 - 2000
10.3.13 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 20m 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84 - 2012
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 4. 2. 的规定。
《10 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GB 50053 - 94
2. 0. 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 压器安全运
行的场所。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 低压配电
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尚应增加出口。
6. 1. 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 高压电
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低压配
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 重构件应为二级。
6. 1.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 1. 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 压器
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 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 1. 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 1000kg 及以上的 变压
器,应设置容量为 100% 油量的挡油设施。
6. 1. 8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 时,其
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0m 的防火挑檐。 多油开关室和
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