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 本文转载自云南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学习 1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与用地权属有关系? 问: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与用地权属有关系?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用地权属是否必须是国有土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用地权属是否必须是集体土地?2、在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能否批准新增宅基地?如能批准,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是否需要征收?3、在城市规划区外(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行政办公用地(行政机关派出在乡政府驻地的办公用地)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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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与用地权属有关系?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用地权属是否必须是国有土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用地权属是否必须是集体土地?2、在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能否批准新增宅基地?如能批准,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是否需要征收?3、在城市规划区外(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行政办公用地(行政机关派出在乡政府驻地的办公用地)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回复: 同志:你《关于规划许可与用地权属的关系》咨询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二、按照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未明确的部分情况,自然资源部在近期起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的实施规范中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部实施规范已于2022年7月征求各省意见建议,待印发实施。
三、申请人若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材料、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规划许可证并非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问: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范围内、有控规覆盖及城镇开发边界内,是否可以进行乡镇企业集体经营性建设项目(如加油站、汽修、钢材加工、电商服务用房等)、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若可以,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申请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租赁土地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象是集体还是投资商(使用权人)?
回复: 同志:你好!现将《关于规划实施管理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问题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根据《 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和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类似国有土地租赁)交给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属于入市范畴。目前,由于中央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入市试点“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能全面推开。因此,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按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先行试点,审慎稳妥推进。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对象也应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感谢你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
问: 输变电工程新建线路穿过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允许?其中塔基位是否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回复: 你在厅网站“输变电工程新建线路穿过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允许?其中塔基位是否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你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及《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军事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水利等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及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在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需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进行补划,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属上述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问: 请问修建宽度8米以下的村间道路、产业道路,需要办理哪些用地审批手续
回复: 咨询人:你咨询的关于农村道路审批手续办理的政策咨询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你如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农村道路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除此之外的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