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51个机会清单】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
14)业主要求赶工; |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索赔机会 |
20)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
21)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
22)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
23)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
24)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
25)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
26)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
27)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
28)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
29)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
30)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 |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自索赔机会 |
3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
3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
3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
3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
35)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
36)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
37)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
38)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
39)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 |
40)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
4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
4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
43)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
44)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
45)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
46)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
47)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
48)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
49)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
50)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
51)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
做好索赔工作,除了抓住索赔的机会外,必须掌握索赔技巧,这对索赔的成功十分重要! |
索赔的四大技巧 |
一、做好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
有理才能走四方,有据才能行得端,按时才能不失效。所以,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及时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索赔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靠花言巧语不行,靠胡搅蛮缠不行,靠不正当手段更不行。 |
索赔成功的基础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只能来源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关键在于用心收集、整理好,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 |
二、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
1)应尽可能的考虑周详,措词严谨,权利和义务明确,做到平等、互利。合同价款最好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并明确追加调整合同价款及索赔的政策、依据和方法,为竣工结算时调整工程造价和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 |
2)在工程开工前应搜集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地点的交通条件、三通一平情况,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水、电价格是否超过预算价?地下水位的高度,土质状况,是否有障碍物等。 |
3)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仔细研究施工图纸,互相交流,找出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详、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等问题。 |
4)在图纸会审中应认真做好施工图会审纪要,因为施工图会审纪要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都分,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
5)施工中应及时进行预测性分析,发现可能发生索赔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遇到灾害性气候、发现地下障碍物、软基础或文物;以及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等外部环境影响等。 |
6)业主要求变更施工项目的局部尺寸及数量或调整施工材料、更改施工工艺等,停水、停电超过原合同规定时限;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延缓施工或造成工程返工、窝工、增加工程量等等。以上这些事项均是提出索赔的充分理由,都不能轻易放过。 |
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书面指令为主,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亦应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 |
8)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每天应有专人记录,并请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签字;当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摄像、录像,以达到资料的完整性;对停水、停电、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 |
9)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量增减等签证手续要齐全,确保资料完整;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变更、口头指令、会议研究、往来信函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必要时还可对施工过程进行摄影或录像。 |
10)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 |
11)在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也应及时做好修改、补充签证。另外,如施工中发生工伤、机械事故时,也应及时记录现场实际状况,分清职责 |
12)要十分熟悉各种索赔事项的签证时间要求,区分二十四小时、甲十八小时、七天、十四天、二十八天等时间概念的具体含义,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挖土工程、拆除工程,都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否则时过境迁就容易引起扯皮,增加索赔难度。 |
13)做到不忘、不漏、不缺、不少,眼勤、手勤、口勤、腿勤。不能因为监理的口头承诺而疏忽文字记录,也不能因为大家都知道就放松签证。这些都是工程索赔的原始凭证,应分类保管,以创造索赔的机遇。 |
三、正确处理业主与监理的关系 |
1)索赔必须取得监理的认可,索赔的成功与否,监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索赔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承包商索赔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的态度。 |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古人云: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整个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石。 |
2)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诚信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树立品牌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 |
比如,施工现场次序井然,场容整洁;项目经理做到有令即行,有令即止。 |
总之,要搞好相互关系,保持友好合作的气氛,互相信任。对业主或监理的过失,承包商应表示理解和同情,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和理解。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感情上的障碍。 |
四、注意谈判的说话技巧 |
1)应事先做好谈判准备。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认真做好谈判准备乃是促成谈判成功的首要因素,在同业主和监理开展索赔谈判时,应事先研究和统一谈判口径和策略。 |
2)谈判人员应在统一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变的灵活策略,以争取主动。谈判中一要注意维护组长的权威;二要丢芝麻抓西瓜,不斤斤计较;三要控制主动权,并留有余地。谈判的最终决策者应是承包方的领导人,可实行幕后指挥,以防僵局和陷于被动,注意谈判艺术和技巧。 |
总之,索赔工作关系着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都应重视索赔,知道索赔,善于索赔并把索赔工作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同时,加强施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
【工程施工合同的60个时间限制点】
1、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 书面通知承包人;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 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5、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天 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 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 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7、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 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8、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 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 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发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 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0、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 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11、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 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 ,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 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6、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 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17、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 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18、暂停施工持续 84天 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 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20、承包人应提前 30天 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2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 通知监理人检验; 23、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天 向监理人报送样品; 2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 内审批完毕; 25、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 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6、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 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 内确认。 27、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 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 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8、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 前支付; 29、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 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 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0、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 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2、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 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 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35、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36、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 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7、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 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8、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9、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 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 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 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 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 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4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 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 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4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 内提出异议; 46、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47、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 4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49、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 5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 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 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5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 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52、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 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5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 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5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5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 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5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 或累计超过 140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57、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 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 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58、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 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59、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 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 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60、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 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