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临近,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自动监测?
eosiqdgr
eosiqdgr Lv.2
2022年11月09日 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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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    

 
   

1、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 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 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      

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 “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2、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自动监测

   


来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确定后公布。问题如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的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如是,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发文明确安装哪些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设备?       

     
回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锅炉监测位置咨询的回复

   

来信:      
监测对象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两台锅炉同时运行,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在烟囱上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台锅炉都装有除尘设备,无脱硫和脱硝设备。两台锅炉共同为装置提供热源,每台锅炉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气两用。两台锅炉同时运行时,有时同时使用燃料油,有时同时使用天然气,有时一台使用燃料油,另一台使用天然气。在监督性监测中,应在什么位置监测,是在共同排放的烟囱上 还是在每台锅炉的除尘器出口的烟道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应在什么位置监测。假设上述两台锅炉其中一台停运时,另一台在什么位置监测。如果是三台及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如果停运一台,另外两台如何监测。 
     

     
回复:      
一、对于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原则上需在每台锅炉除尘设备出口分别开展监 测,依据每台锅炉使用燃料确定执行标准限值。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每台锅炉进行监测时, 可在共用烟囱开展监测,如两台锅炉均使用燃料油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如两台锅炉均使用天然气或分别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二、对于比对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在烟气CME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 GB/T16157 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三、 对于多台锅炉共用烟囱或部分锅炉停运的,监测要求同上。            
     


   

4、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

   


 
来信: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8 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 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关于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 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 2MW 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 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回复:    
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     
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     
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否则,无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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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2年11月10日 08:08:33
2楼

资料汇总的不错,值得一看,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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