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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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9日 10: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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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办调管〔2022〕294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130号)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办调管〔2022〕294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130号)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按照《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和《评价办法》)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水利部制定了《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大中型调水工程、引水工程等。小型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评价方式
按照《评价办法》确定的评价方式开展评价。针对调水工程点线结合的特点,在依据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整体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调水工程整体评价前,工程所含的水库、水闸、堤防、泵站、渠道(渡槽)、管涵(隧洞、倒虹吸)等各类单项工程均应满足单项工程评价标准。水利部已明确水库、水闸、堤防、泵站4类评价标准,本次补充编制了渠道(渡槽)及管涵(隧洞、倒虹吸)2类单项工程评价标准(见附件2、附件3)。
调水工程在所含全部单项工程均满足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整体评价总分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可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对单项工程,初评方式由负责初评的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可分段分类进行评价;水利部评价选取一定比例的单项工程进行复核。
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原则上以工程整体为单元进行评价,涉及多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也可以按照水管单位分段进行评价。
三、评价内容
评价按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水利部评价标准”两个层次确定评价要求,“标准化基本要求”为省级制定标准化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水利部评价标准”为申报水利部标准化评价的标准。
整体评价标准分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及循环通畅调控有序5个类别。渠道(渡槽)及管涵(隧洞、倒虹吸)2类单项工程评价标准按照《指导意见》分为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5个类别。
四、评价工作流程
调水工程按照《指导意见》和《评价办法》确定的程序进行申报、评价工作。
(一)申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调水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跨省调水工程,原则上由统一的水管单位初评后,直接申报水利部评价;涉及多个水管单位的,也可分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调水工程通过初评后,可申报水利部评价。
(二)评价
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按照工程所在流域委托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评价。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或涉及多个流域管理机构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评价时,主要对调水工程进行整体评价,同时选取一定比例的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一个单项工程复核不满足单项评价标准,则调水工程不能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
附件1: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整体评价标准.docx  
  附件2:渠道(渡槽)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docx  
  附件3:管涵(隧洞、倒虹吸)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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