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和连云港相继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2起均为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4死1伤 。 连云港 2022年4月9日13时许,海州区发生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2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21万元。
近日,盐城和连云港相继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2起均为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4死1伤 。
2022年4月9日13时许,海州区发生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2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21万元。
2022年6月21日15时左右,江苏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对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污水提升泵站带切割无堵塞排污泵开展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 造成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
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罗某才 违反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违规下井作业。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跌落污水井内溺水死亡,聂某礼和余某智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 盲目施救 ,导致伤亡扩大。
作业人员在 未佩戴呼吸器 具等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污水池内作业,导致硫化氢中毒死亡;救援人员在未采取任何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盲目施救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事故追责
1.王某武,淮安朝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知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承接高新区地下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工程; 将承接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给常熟鑫安公司和永城盛源公司, 且未与 常熟鑫安公司和永城盛源公司 签订业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工程施工现场未安排项目负责人 ,未对常熟鑫安公司、永城盛源公司及现场施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组织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李某琴,常熟鑫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工程施工现场 未安排项目负责人 ,未对自己所派现场施工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未与聂某礼劳务队等临时施工班组签订业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组织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赵某,市政公用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排水公司党支部书记 ,排水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6规定职责,对排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高新区地下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工程管理混乱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7,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 给予罚款 。
2.高某栋,原润科集团 总经理 ,润科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责,对润科集团未与排水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排水公司高新区地下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 给予罚款 。
3.姜某,润科集团 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润科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责,对润科集团未与排水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排水公司高新区地下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 给予罚款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唐某,男,金铭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费某元,男,盐城热电公司 办公室后勤管理(二级专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朱某鸣,男,盐城热电公司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党政纪处理人员
1. 骆某金,男, 区经发局工信处科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诫勉谈话。
2. 陈某,男, 区经发局党组成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对其谈话提醒。
3. 郭某,男,光电园区 管理办 项目处科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诫勉谈话。
4. 刘某,男,光电园区 管理办副主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纪委监委对其谈话提醒。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