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总队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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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 11: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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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救援广东机动专业支队,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特勤大队、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队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 年 10 月 9 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救援广东机动专业支队,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特勤大队、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队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 10 9

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消防救援工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辅助作用,提高我省消防救援工作决策水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救援局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解聘及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指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的入选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设立专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队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队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总队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队人事处。
第五条  专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规划;秘书处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入库遴选标准、更新维护信息、推荐入库专家,并做好本专业领域专家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省委、省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消安委成员单位提供消防救援工作有关方面决策咨询服务。
(二)参与消防救援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论证,对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可行性及风险评估。
(三)参与消防救援指挥、消防安全治理、消防救援预案、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科普教育等体系的建设。
(四)申报国家及省部级消防救援工作重大研究课题,开展深层次的消防救援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
(五)参与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值守任务,参与重大应急救援、重大专项行动、火灾事故调查、新闻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消防救援工作相关的专题调研、培训授课、学术交流、课题评审、技术合作,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急预案等制修订工作。
(七)办理省委、省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对消防救援工作有较高热忱,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理论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没有党纪政纪处分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关领域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的选聘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秘书处根据专家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专家聘任意向,或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推荐专家人选。
(二)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本级专家库建设和做好专家推荐输送工作,对于符合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条件的人选,经征询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后,报秘书处列入入库人选。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专家自荐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推荐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四)秘书处汇总报名信息,经过审核、遴选后,形成拟聘请的专家名单,并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秘书处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发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由秘书处按程序组织专家换届工作。
第十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省消防救援总队审定后,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第十一条  邀请专家参与消防救援工作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使用单位(部门)按照需求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挂点)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如遇紧急任务,可口头请示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向秘书处反馈,秘书处将有关内容整理汇总,作为专家综合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如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工作需求)的专家,或符合条件(工作需求)的专家数量不够时,有关单位(部门)经报分管(挂点)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其他相关专家。专家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可按程序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省消防救援总队专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完善多项专家管理工作制度,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
(一)会商研判制度。省消防救援总队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研讨会,分析我省消防救援工作形势,对我省消防救援工作的战略规划、决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报告制度。以专家库名义开展工作所形成的书面报告、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应及时报送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和秘书处。
(三)工作保密制度。专家参与灾害事件现场处置或接受委托开展重大课题研究、重大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库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调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一般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并向秘书处报备。
(一)专家库成员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按时赶到指定地点,参与工作任务;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情况。
(二)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或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或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在聘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一)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专家组活动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导致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五)擅自以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私利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确实需要增补、调整或解聘专家库成员时,由秘书处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专家中途被解聘的,秘书处应收回其聘书,并采取适当形式将解聘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开设专门的邮箱、微信群、公众号、工作简讯等方式,建立健全专家联络渠道。
第十九条  专家接受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执行或协助开展评审、论证、讲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消防救援、调研等任务或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支付合理酬劳,酬劳计算标准如下:
(一)评审
1.所称评审,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或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协助开展政府采购评审、遴选、测试、项目验收以及职称评审、审查等工作。
2.评审酬劳的计算:
(1)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计算;在当天(8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计算。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完成的,超过部分(4小时内)按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计算。
(3)评审超过一天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600元计算。
(二)论证
1.所称论证,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协助开展消防救援工作重要事项论证、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咨询、法律咨询等工作。
2.论证酬劳的计算:
(1)论证在半天(4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50元计算;论证在当天(8小时内)完成的,酬劳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900元计算。
(2)论证时间超过8小时完成的,超过部分(4小时内)按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计算。
(3)论证超过一天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50元计算。
(三)讲课
1.所称讲课,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进行授课或举办培训讲座等活动。
2.课酬的计算: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处级)以下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讲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四)事故调查
1.所称事故调查,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编制和审核事故技术分析、调查评估、案件调查等工作。
2.事故调查酬劳的计算:
(1)事故调查时间在半天(4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计算;在当天(8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200元计算。
(2)事故调查超过一天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600元计算。
(3)若专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时,主办单位(部门)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挂点)领导同意后,可聘请业内权威专家,如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等,专家酬劳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支付。
(五)监督检查
1.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协助开展检查、督查、巡查、暗查等工作。
2.监督检查酬劳的计算:
(1)监督检查在半天(4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50元计算;在当天(8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天不超过900元计算。
(2)监督检查超过一天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50元计算。
(六)消防救援
1.所称消防救援,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协助开展事故救援、消防救援评估等工作。
2.消防救援酬劳的计算:
(1)消防救援在半天(4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计算;在当天(8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200元计算。
(2)消防救援在超过一天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600元计算。
(3)若专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时,主办单位(部门)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挂点)领导同意后,可聘请业内权威专家,如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等,专家酬劳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支付。
(七)调研评估
1.所称调研评估,是指聘请专家库成员通过各种调查方式系统的收集信息并研究分析,为消防救援各项工作做决策准备。
2.调研评估的计算:
(1)调研评估在半天(4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50元计算;在当天(8小时内)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900元计算。
(2)调研评估在超过一天完成的,专家酬劳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50元计算。
相关费用审批,由专家提供本人身份证、资格证或工作证复印件,聘请单位(部门)提供劳务工作证明文件资料,按此规定标准结算劳务报酬。专家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出差,由聘请单位(部门)提供公差审批相关文件等报销材料,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差旅费管理规定》结算差旅费。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予以办理。   
广东省消防救援专家库成员可接受地市以下消防救援机构邀请,担任地市消防救援机构专家库成员。接受省消安委其他单位邀请参与相关工作任务的,其专家酬劳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纳入省消防救援总队疗养对象范围,任期内安排参加省内疗养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专家库成员开展与消防救援工作相关度高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专项调研等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结合工作需要视情安排参加消防救援队伍国内外研修和学术考察、交流。
第二十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每年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专家予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对不作为、慢作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专家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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