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充电桩建设指南
笑红尘续往事
2022年10月18日 14: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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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纯电动汽车的市场发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充电基础设施以供电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充电站和换电站,其中充电站采用充电的方式、换电站采用电池更换方式。充电基础设施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分散式充电桩按照使用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自用充电桩(个人)、专用充电桩(单位)、公用充电桩(社会)。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充电桩即指“分散式充电桩”。 因充电桩建设涉及的相关内容较多,将采取上下篇的方式向大家梳理广东省充电桩建设流程。本文为“上篇”,主要梳理广东省充电桩的建设依据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文件,以及充电建设的报批和设计方面的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纯电动汽车的市场发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充电基础设施以供电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充电站和换电站,其中充电站采用充电的方式、换电站采用电池更换方式。充电基础设施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分散式充电桩按照使用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自用充电桩(个人)、专用充电桩(单位)、公用充电桩(社会)。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充电桩即指“分散式充电桩”。

因充电桩建设涉及的相关内容较多,将采取上下篇的方式向大家梳理广东省充电桩建设流程。本文为“上篇”,主要梳理广东省充电桩的建设依据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文件,以及充电建设的报批和设计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广东省充电桩建设的主要依据

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对充电桩的设计、选址、施工、验收等技术标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充电桩的建设提供有力的规范依据。2019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最新的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正式实施。2019年5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发布了《公共场所(户内/户外/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为充电桩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前述标准是目前广东省充电桩建设的主要依据。

此外,国家及广东省已就充电桩的建设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也是充电桩审批、报装、建设、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本文本文所参 照的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文号 文件名称 颁布部门 实施日期
国办发[2015]73号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2015/10/9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25
粤府办[2016]23号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28
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 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9/30
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 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10/28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6号 关于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5/1
GB/T51313-2018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3/1
DBJ/T15-150-20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2/1
DB44/T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3
DB44/T2157-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3
二、充电桩的报批阶段
(一)充电桩的用地审批
1.已有建筑物配建充电桩无需增缴地价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6号文规定,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加油加气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增缴地价;其中,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配建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可根据发展情况及规划条件,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2.存量用地配建充电桩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粤府办[2016]23号规定,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公共汽车停车场配套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已有建筑物配建充电桩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充电桩的工程规划审批
1.已有建筑物配建充电桩无需办理工程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无需单独办理工程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相关方同意建设充电桩的证明
根据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公布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以及南方电网公司的报装要求,充电桩的报批需提供相关权利文件,以及产权人、物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方的同意证明材料。
1.权利证明文件
个人自用充电桩需提供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公用充电桩需提供产权人同意使用公用充电桩的证明。
2.物业出具的同意文件
无论是个人自用充电桩还是公用充电桩,现行实践中均要求提供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四)供电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实践中,进行充电桩报装时,还可能要求提供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图、停车位平面图、现场环境照片等。
三、充电桩的选址阶段
(一)充电桩需要有一定空间
充电桩的安装必须要有安装充电设施的空间及电动汽车操作空间,同时预留好变配电房、配电箱安装空间、计量装置安装空间及配电线路的安装空间、相关设备的土建安装条件。因此,已有的一些老的居民小区在客观上无法满足空间要求时,将无法进行充电桩的建设。
(二)充电桩不宜设在空气污染的地方
充电桩的选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多尘、水雾、有腐蚀性的气体可能会破环充电桩的绝缘体。
(三)充电桩不宜设在积水的地方
充电桩也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水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更不应设在临近浴室、厕所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颖充分采取相应防护等级的措施。
如广东省雨水较多,龙舟水时期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广东省新出台DB44/T2157-2019标准就明确规定,在地下车库等地势低洼地方的落地式用电设备底部高度不应小于0.3m。
(四)充电桩也不宜设在有剧烈运动的地方
(五)充电桩不宜设在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
充电桩的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物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如GB/T51313-2018与DBJ/T15-150-2018文件均规定,修车库内不应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因修车库在火灾危险性上按甲类厂房对待,无法满足充电桩的消防要求。此外,充电桩也不宜设在高温的场所。
(六)充电桩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出入
充电桩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同时也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也需要便于操作和检修。
四、充电桩的设计要求
(一)配建充电桩的汽车库和停车场的防火标准
1.消防设计规范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适用对象为内燃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汽车并不在其适用范围内,但由于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电动汽车的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仍可作为参照适用的标准。
同时,配建充电桩的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消防防火规范
配建充电桩的汽车库和停车场,还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放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充电桩的噪声要求
充电桩的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如居民区属于1类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限值为55dB(A),夜间(22:00-6:00)限值为45 dB(A)。
(三)充电桩的防撞要求
充电桩应设置防撞措施,可采用防撞栏杆、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施。
(四)充电桩的用电负荷要求
充电桩的用电负荷等级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原则进行界定,一般居民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五)充电桩的防雷要求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电位联结做法可参考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计与安装》(18D705-2)的做法。
(七)充电桩的计量标准
1.面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
2.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有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有关规定。
(八)充电桩的通风要求
设置充电桩的区域应当保持通过,如无自然通风的,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保障充电桩的正常散热。
五、充电桩的施工建设与验收
(一)充电桩的施工
1.可行性勘查
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公用桩,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申请方需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2.充电设备质量要求
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施工过程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4.相关设施的修复
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二)充电桩的验收
1. 充电设备的验收
充电设备于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后进行验收,需查看生产单位或制造单位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出厂验收报告、合格证、安装调试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时设备进行关键性零部件一致性核对。
2.供电系统的验收
充电桩供电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规定。
2.文档资料的验收
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中验收条件的相关规定。文档资料的验收,主要便于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改造等用,要求有专人维护管理。
六、充电桩的使用阶段
(一)充电桩的标志标识
充电桩的标志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配建充电桩的停车场、汽车库应设置充电停车区域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安全警告等导引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
(二)充电桩的监控管理系统
充电桩属于无人值守的充电设备,应设置监控管理系统,对充电时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及时传输,有利于对危险情况提前预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充电桩的维护保养
1.充电桩的运行维护范围确定
供用电双方应依法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充电桩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以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2.充电桩的维护保养主体
(1)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产权人也是充电桩的安全责任人。
(2)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桩维护保养。
(3)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3.特殊气象季节的应对措施
(1)在台风、雷雨和梅雨季节,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对用电设施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措施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以保证用电设施、避雷措施、防水浸措施的安全可靠。
(2)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制定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遇到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环境突变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构成危险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对用电设施进行断电处理,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事后应及时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3)易积水场地的用电设施,当政府部门发布台风或暴雨预警时,应采取附加有效措施防止人身涉水触电,并设置明显的积水触电警示标志。
(四)充电桩的相关保险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或运营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以 分散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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