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工程量偏差 单价合同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被认为是已经完全考虑完成本项工作清单特征描述的所有工序和内容的价格,除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法规性文件进行调整外,其综合单价结算时均不调整,清单做法发生变更除外”;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接受任何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
知识点:工程量偏差
单价合同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被认为是已经完全考虑完成本项工作清单特征描述的所有工序和内容的价格,除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法规性文件进行调整外,其综合单价结算时均不调整,清单做法发生变更除外”;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接受任何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
材料价格调整方式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条价格调整中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具实结算,偏差范围±15%以内,清单单价不变;偏差范围±15%以外,清单单价调整。工程量超出或减少工程量15%的调增或调减后,重新组价。”
审计公司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按照“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的调整办法,对本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超出±15%的部分重新进行组价。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指的是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对于发出错误工程量清单的修正办法约定,不是对正常结算时的调整约定。违反了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结算时按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做增减调整,若投标文件中含该子项目,按该子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若不含该子项目,重新编制综合单价结算”的根本原则,也违背了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的约定。
解答: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工程量超过15%的部分,是走工程量偏差,还是走设计变更?合同重要约定条款第一段说明合同是按固定单价结算的;第二段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设计变更执行原单价:发生设计变更时,投标文件当中有相应子项目时不走变更估价三原则,直接执行原单价;第三段说的是工程量偏差的调整范围。
现在有两种意见:审计单位认为,按照工程量偏差的规则,本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对于超出15%以外的部分要重新组价;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清单修正的条文指的是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内容是修正错误清单的办法,但本案的发生情形是设计变更,所以应该执行设计变更。
这里其实应该执行设计变更。题干中很清楚地说到,由于设计变更才导致了工程量超过15%,所以按照约定应该依照设计变更执行原合同单价。
这里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很容易理解:设计变更是指原图纸中的量是100,因为图纸变化变成了116,超过原图纸15%。这个时候就不需要再考虑原清单中的量了,只要看图纸变更后116的工程量即可。但是,如果图纸上的量是100,在翻译图纸制作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错误地在工程量清单上做成了116,那这种清单错误产生的差异属于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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