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通风工程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1.1条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4.1.2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
知识点:通风工程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1.1条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4.1.2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4.1.3条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运输含尘物料时,应尽量采用气力输送或水力输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第4.1.4条 大量散热的热源(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应尽量放在生产厂房外面。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
第4.1.5条 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第4.1.6条 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
注:(1)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2)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
风屋顶。
第4.1.7条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第4.1.8条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
第4.1.9条 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地带。
第4.1.10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第4.1.11条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第4.1.12条 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争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
第4.1.13条 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面换气。
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办公用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区时,尚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进行定期换气。
第4.1.1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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