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件,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集中型; 集中区域兼容型。 火灾报警控制器状态分类 (1)屏蔽状态,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2)监管信号,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件,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集中型;
集中区域兼容型。
火灾报警控制器状态分类
(1)屏蔽状态,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2)监管信号,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
(3)监管报警状态,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自检状态,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5)正常监视状态,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火灾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4)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6)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1)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2)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4)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故障报警功能
(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2)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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