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环节 (1)制药行业 (2)塑料制品制造 (3)橡胶制品制造 (4)涂料与油墨制造
现场按照源项开展检查,包括原料物料、涉VOCs无组织排放、涉VOCs有组织排放和台账等四个环节。
(1)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物料VOCs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
VOCs含量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
VOCs含量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有机聚合物材料)。
物料的VOCs质量占比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
VOCs质量占比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3)储罐类型与物料是否匹配且满足运维要求(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有机液体需根据真实蒸气压等化学品参数及储罐容积选择合适的罐型。
现场检查需根据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证副本、行业标准等资料判断储罐类型与物料是否匹配。
有行业标准的(如制药工业,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等),按照行业标准判断,无行业标准的,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及物料储存罐型参考进行判断。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固定顶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应定期检查边缘呼吸阀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检查VOCs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VOCs物料储库、料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场所是否完整,是否与周围空间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5)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密闭使用或保存(需现场检查)
检查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密闭保存,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袋、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废涂料、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密封并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
(6)涉VOCs物料转移过程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涉液态VOCs物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涉粉状、粒状VOCs物料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的装载过程(重点地区还包括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的装载过程),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1996的要求),或满足处理效率要求(一般地区不低于80%,重点地区不低于90%),或将排放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顶部浸没式装载:鹤管从槽(罐)顶部插入罐车内油面以下,鹤管大约1.5m以上。
现场抽查汽车、火车运输有机液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需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建立动静密封点台账,保存动静密封点的检测报告。
现场依据企业动静密封点台账和检测报告,判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是否开展泄漏与修复工作。
部分化工行业不涉及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如橡胶制品制造等,不需要开展LDAR工作。
(2)LDAR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企业涉及的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研磨、造粒、切片、压块、分离精制后VOCs母液收集、真空排气、循环槽(罐)、焦化生产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及苯储槽等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重点地区移动缸的清洗环节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重点地区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一般地区宜参照重点地区要求。
现场检查企业废气收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做到密闭、无破损。
(5)废水集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现场检查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的集输方式,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排放的废水(重点地区还包
括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药物研发机构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
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时,接入口和排出口与环境空气隔离;
②采用沟渠输送时,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6)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现场检查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的储存、处理设施,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的废水(重点地区增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药物研发机构排放的废水),其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②其他化工企业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100μmol/mol)时,采用浮动顶盖或采用固定顶盖时废气收集至VOCs处理系统。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超过10%,需进行泄漏修复与记录。现场需检查企业循环水检测报告。
(2)废气收集未安装治理设施排放时,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是否<3kg/h(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当企业存在废气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时,收集的废气需满足NMHC初始排放速率(废气收集设施集气口或废气收集管道断面)<3kg/h(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且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现场结合监测报告进行判断。如监测报告未提供NMHC排放速率,根据风量和浓度的乘积判断。
(3)废气收集并安装治理设施排放时,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需现场检查)
现场可通过“视频监控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治理设施电表”“用能监控治理设施”“DCS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方式判断治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率。
行参数可参照治理设施技术规范或厂家设计维护手册,检查要点可参考附表。
(5)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验收(需现场检查)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企业,主要排污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企业废气排放浓度是否达标。
非重点地区制药工业和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下表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重点地区制药工业和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有组织排放口排放浓度参照下表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如无行业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浓度应符合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
根据监测报告,判断治理设施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
(7)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是否达标(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VOCs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是否满足≥80%的要求,如监测报告未直接提供去除效率,可根据监测报告进、出口风量和浓度进行计算。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重点环节的台账记录。
对照下表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