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材〔2022〕4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以下简称构件)管理,促进构件质量提升,现将《加强本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8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以下简称构件)管理,促进构件质量提升,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预制构件加工制作图质量管理
1.施工承包单位可 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预制构件加工制作图(以下简称构件加工图)。构件加工图编制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先行完成相应设计变更。
2.构件加工图编制人员应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每张构件加工图均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 施工承包单位技术章。
二、推动构件生产企业提质增效
1.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若构件生产企业有多个生产基地,每个基地需单独满足本市的构件生产企业备案要求,且每个生产基地的地址均应如实反映在备案证上。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其生产的构件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构件生产企业应 加强构件生产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构件加工图进行构件制作。构件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为构件生产企业在职人员,不可兼职。
3.构件生产企业应 建立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制度。以项目为单位,对同类型主要受力构件和异型构件的首个构件,由构件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应的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4.构件生产企业应 建立和应用企业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其生产的每一个构件均应配置二维码。鼓励企业将芯片和二维码结合使用。二维码要求另行制定发布, 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5.构件生产企业应 设置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原材料质量验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控制。试验室应配备满足要求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并具备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及混凝土、水泥、砂、石、钢筋及其连接件等检测能力。
构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加工件、产品按批次进行质量检测, 内部实验室不能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构件生产企业应 逐步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升级。在上海市备案的所有构件生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均需要具备钢筋自动加工、混凝土自动浇筑能力。 2025年智能化生产线产能占比应达到30%以上。
三、加强构件采购管理
1.构件应 经检验并经构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合格证编号;采用标准图和设计图纸编号;生产方名称或厂标、商标、生产制作日期及出厂日期;对应构件的标识、规格及数量;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钢筋力学性能的评定结果;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结构性能或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规格、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检验部门盖章、检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2.构件进场时, 施工承包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要求进行验收。进场验收合格后,构件后续储存、施工的质量控制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
3.施工承包单位 可就一个项目的构件生产任务,与一家或一家以上构件生产企业签订构件生产合同,施工承包单位应将项目所有构件生产合同相关信息向建材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 构件生产企业不得将构件生产任务委托其他企业进行代加工。
4.对于特殊受力构件、复杂构件,生产企业 进行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包括项目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构件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在内的有关人员一同进行验收,并留存相关验收资料。
四、优化完善监管模式
1.依托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完善构件信息报送制度。 以单个构件为单位,通过二维码将构件相关信息传输至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保证构件的来源可溯,数据可查。
2.项目验收资料应 包含由构件生产企业法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构件生产责任书”。若项目存在一家以上为之供货的构件生产企业,每家构件生产企业应分别签署对应的生产责任书。该生产责任书内容应包含构件生产企业名称、该项目生产构件类型及数量、供货起止时间、生产执行标准、质量合格声明等。
3.项目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 向每家构件生产企业分别派驻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监督生产过程,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对于未落实驻厂监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对进场时未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在进场时进行实体检测,检测内容包含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 对于未落实驻厂监造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参建各方定期对构件生产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相关信息的记录汇总。
4.施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意见执行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被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