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题 烟道出上人屋面高度多少?出不上人屋面高度多少?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经常在后期验收时掉链子。 竣工验收时,啥都做好了,质监站人员上屋面一查,说烟道出屋面高度不足,验收通不过。 怎么办? 卸了风帽,砖块砂浆再拉到屋面上来,重新砌筑加高吧! 真正是劳民伤财! (图一) 那么,烟道出屋面高度究竟多少,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01-问题
烟道出上人屋面高度多少?出不上人屋面高度多少?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经常在后期验收时掉链子。
竣工验收时,啥都做好了,质监站人员上屋面一查,说烟道出屋面高度不足,验收通不过。
怎么办?
卸了风帽,砖块砂浆再拉到屋面上来,重新砌筑加高吧!
真正是劳民伤财!
(图一)
那么,烟道出屋面高度究竟多少,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02-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第17页、18页中我们可以看到: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貌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无论是卫生间的还是厨房间的, 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米。
0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写道:
特别说明: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已作废 ,如下图所示:
0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替代了上文所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第41页中写道:
设计通则与统一标准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少了半句话: 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新旧版本的变化,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出屋面烟道高度可以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05-技术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09版》:第11.2.9条规定了出屋面高度:
“当住宅有退台或上人屋面时,排气道和通风道应 高出屋面2m ,并避开同层所开启的门窗,以免烟气回窜入室”;
另外,《措施》11.2.6条,对坡屋面的排气管及通风道的高度也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管道距屋脊小于1.5米,高处屋脊0.6米1.5-3.0米,高出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大于3.0米,管道顶部同屋脊连线与水平线夹角不大于10度,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
06-图集
16J916-1《住宅排气道(一)》图集第67页中写道:
从这张图中我们可以理解为: 烟道伸出平屋面高度不得低于600,且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
这段话倒是与已淘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吻合。
07-低级错误
某项目,烟道出屋面高度2200,现场实际量得1800,算上保温层找坡层等,差200。
这个200差距跟上面的规范、图集条文,根本没半毛钱关系。
这种不按图施工的行为,只能这样解释: 现场的技术、施工人员大概是看不懂图纸吧?
08-排水通气管
上面大篇幅说了烟道出屋面高度的问题,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排水通气管出屋面的高度问题: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4.7.12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 2m, 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 4.7.2条规定执行;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的下面;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6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条文说明】
4.7.12 本条对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作出规定。
1 本款中规定了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当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3 本款中 “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一般指公共建筑的屋顶花园、屋顶操场等, 这些地方需要开阔的场地、清新的空气,故规定 “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本款中“建筑物挑出部分”是指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5.2.10 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mm,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
2 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 ,通气管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 屋顶有隔热层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 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0m; 当周围 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通气管伸出屋面 2.0米
通气管防雷接地
09-小结
看了以上这些内容,你对下面这些关键词有印象了吗?
“烟道”
“排气道”
“上人平屋面”
“2m”
转自建筑one,版权属于原作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