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在线监测设备要求等4个问题的回复
二氧化碳很缺氧
2022年09月19日 09:20:19
来自于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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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Cs在线监测设备要求? 网民咨询: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对监测设备有要求吗?是采用FID还是PIG形式?对于VOC排放很小的危废库废气在线采用什么方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 1.关于监测设备的要求。《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的要求,包括:产品适用性检测的要求、产品信息登记备案的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等。

1.VOCs在线监测设备要求?

网民咨询: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对监测设备有要求吗?是采用FID还是PIG形式?对于VOC排放很小的危废库废气在线采用什么方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1.关于监测设备的要求。《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的要求,包括:产品适用性检测的要求、产品信息登记备案的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等。
2.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目前固定污染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您咨询的为化工企业,应当以非甲烷总烃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的要求选用合适的监测设备。DB32/3944-2020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因此,在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器时需要按照标准选用FID方法的仪器。
3.关于VOCs排放较小的废气在线监测方法。低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其在线监测仪器的方法及设备要求与高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的要求相同,具体选用仪器时,需要根据实际排放浓度情况选择合适量程范围的仪器。

 

2.废气标况流量小于3万立方米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网民咨询: 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个排放口VOCs 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应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在废气治理设备设计风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时,受废气原始温度较高等因素影响,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废气标况流量小于3万立方米,是否仍然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里“废气排放量”是指满足VOCs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要求所需的“设计风量”,所以废气治理设备设计小时风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实际监测废气标况小时风量小于3万立方米的,仍然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3.是否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网民咨询: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要求,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第九条要求,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综上两条要求,我司非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单排放口VOC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为1万立方米以上,是否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1.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了“哪些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第九条规定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哪些监测因子”。当排污单位不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则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需考虑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您的表述,您单位没有列入“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不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第七条中其他规定,如果都不符合,则您单位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符合第七条中的条款之一,则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2.关于VOCs自动监测设备安装。2018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48号),要求将“VOCs治理设施排放量在10000m 3 /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排风量在40000m 3 /h以上的其他行业企业”确定为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并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应当被列入“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按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您单位的该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

4.《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网民咨询: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20 )中表 1 明确直排限值、表 2 是污水处理厂限值、表 3 4 和表 5 没有规定是直排还是间排限值,像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涉及特征污染物因子排放、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情形,是否要执行该标准中表 3 、表 4 和表 5 相应限值?还是该标准仅适用于直排?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1. 标准中表 3 、表 4 和表 5 规定为直接排放限值。 2. 化工废水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中含表 3 、表 5 中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废水仍应执行表 3 和表 5 限值要求;废水中含有表 4 中污染物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是否具备相应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确定。如果接纳该生产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具备表 4 中相应特征因子的处理能力,纳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商确定纳管浓度,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明晰双方责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如果该污水处理厂不具备相应特征因子处理能力,则应执行表 4 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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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2年09月20日 08:11:35
2楼

关注此贴,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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