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山东将新建改造修复城市污水管网5000公里。 《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全部实现整县(市、区)制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清零,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9%,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5%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山东将新建改造修复城市污水管网5000公里。
《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全部实现整县(市、区)制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清零,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9%,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5%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改造修复城市污水管网5000公里,改造城市市政雨污合流管网3434公里。到2025年,全省城市实现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南四湖流域2023年完成。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
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黄河、南四湖、东平湖、小清河、半岛流域及汇入水质目标为地表水Ⅲ类以上水体的要优先完成提标改造。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严格执行准Ⅳ类标准。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周边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经过自然生态处理后达到地表水准Ⅳ类。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或出水全部经湿地净化后,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达到准Ⅳ类标准的,以及出水已经用作再生水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可执行现有排放标准,不需提标改造。
“十四五”期间,规划新增城市再生水利用能力150万吨/日。将再生水利用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对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而不利用的用水户,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计划用水量。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符合使用再生水标准的要强制使用再生水;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铺设管道优先供应用水大户,沿途发展中小用户,以点带线、以线带面,逐步拓展再生水用户。鼓励各地在城区公园、广场、河道上游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政府接管小区开发商自建自管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再生水资源就地利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与地表水、地下水、引黄水、引江水共同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在地下水补源、工业冷却循环、农田林场灌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等领域,再生水水质满足相应用途水质标准要求的,加大再生水使用比例,控制、减少新鲜水利用量。火力发电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20%。城市市政杂用、景观环境、生态补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违规引用黄河水挖湖造景。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00万吨/日,新建改造建制镇污水管网4700公里,逐步提高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全面开展建制镇排水管网排查和系统化整治,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着力解决“清水进、清水出”问题。污水收集管网必须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主干管网要科学规划,支管网要以机关、学校、集中居住小区、农贸市场、旅馆、饭店、澡堂等为重点,做到应接尽接、应收尽收,提升污水收集效能。新建管网应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要因地制宜,逐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形成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
在资金方面,《规划》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支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政策,使污水处理费标准能够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施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规划》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小散乱”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施工降水、基坑排水应当依法达标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和各类园区排水管理,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