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频次是怎样规定的? 网民咨询: 请问现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频次是怎样规定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方式。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NH3-N、TP、TN、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分钟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频次是怎样规定的?
2.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验收疑问?
网民咨询: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中9.4.1章节规定“非甲烷总烃技术指标验收包括分析周期、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第8章的相关要求”。1. 验收是否严格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漂移检测需要至少7天,是等7天漂移检测结束后进行准确度验收;还是边做漂移边做准确度验收。2.验收时,前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可否继续开展其余项目验收。3.漂移检测时,要求结果符合标准,是指7天每天的结果还是7天的均值。4.准确度验收,要求结果符合标准,是3天每天的结果、3天结果的均值还是3天至少27组数据的结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1.《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32/3944-2020 ) 8.4 规定:开展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 8.6.1 规定:“当其他参数通过性能要求后,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可进行准确度检测”。因此,必须当 7 天漂移检测结束后,才能开展准确度检测,不可以边做漂移边做准确度验收,避免造成对仪器零点和量程准确性的影响。
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32/3944-2020 ) 9.4.1 规定了验收检测相关具体内容,及技术指标要求。任何一项技术指标验收不符合要求,即为验收不合格。前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也可以继续开展其余项目验收检测,以便对其他指标性能进行初步了解,但其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可作为最终结论依据。
3.进行漂移检测时,《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 32/3944-2020 )要求结果符合标准规定,但没有明确是指“ 7 天每天的结果”还是“ 7 天的均值”,国家相关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要求“全部 24h 零点漂移值和 24h 量程漂移均应符合标准要求”。根据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依据 DB 32/3944-2020 开展漂移检测时,每天的结果都需要符合标准要求。
4.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3944-2020)8.6.3关于“每天至少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准确度计算”的规定,需要对每天的数据准确度进行计算,每天的结果都需符合标准要求。
3.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问题?
4.排污单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
网民咨询: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排污单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
办理回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排污单位应优先根据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更换周期,对于无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通知》中更换周期公式T=m×s÷(c×10 -6 ×Q×t)进行计算(详见《通知》附件)。
其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中参数应采用实际运行时正常工况下自行监测数据。如风量(Q)应采用监测实测风量;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c)为监测实测活性炭工段进口浓度与出口浓度的差值;动态吸附量(s)10%为参考值,如采用理论动态吸附量超过10%的活性炭,能提供供应商试验得出的动态吸附量证明或其他可说明选用数值出处的证明,可参照证明给出的数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