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自律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以下简称“维保”)的基本条件、标准、流程、形象、工具及相关资料。本规范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单位内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全流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T 14107-1993 消防基本术语GB 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A890-2018 公安单警装备T/JFPA 0002—2019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自律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以下简称“维保”)的基本条件、标准、流程、形象、工具及相关资料。本规范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单位内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全流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T 14107-1993 消防基本术语GB 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A890-2018 公安单警装备T/JFPA 0002—2019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为保障企事业单位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单位提供前期维保现状复核、过程标准作业、后期结论汇总等一系列全流程服务。
3.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3.4 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5 项目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项目管理,对项目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具的书面结论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6 维保前期服务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业主单位签订正式维保合同后,开展的前期服务内容复核、存在问题确认、消防设施维保计划细化制定并授权确认等服务。